自然法转化为自然权利

现代概念自然法则作为自然权利的含义或暗示主要是由17和18世纪的思想家阐述的。17世纪的知识——尤其是科学——成就(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霍布斯的理性主义笛卡尔而且莱布尼茨的泛神论斯宾诺莎的经验主义培根而且洛克)鼓励了一种明显的现代风格信仰在自然法则和普遍秩序中,在18世纪,也就是所谓的启蒙运动,受到对人类日益增长的信心的鼓舞原因在人类事务的可完善性中——导致了更多全面的这种信念的表达。尤其重要的是洛克的著作,他可以说是现代最重要的自然法理论家,以及18世纪被称为“法学家”的思想家的著作启蒙运动者,主要集中在巴黎,包括孟德斯鸠伏尔泰,让-雅克·卢梭.洛克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主要是在与英语相关的著作中光荣革命(1688年至1689年),某些权利不言而喻地属于作为人的个人(因为这些权利存在于宪法中假设自然状态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其中最主要的是生命权,自由(免于专制统治)和财产;在进入的时候公民社会,人类服从国家——依据一个“社会契约——只有执行这些自然权利的权利,而不是权利本身;国家未能保障这些权利,导致了负责任的人民革命的权利。这些哲学,以洛克和其他人为基础,以一种共同的对理性的最高信念,接纳了许多不同的思想潮流,有力地抨击了宗教和科学的教条主义,不宽容,审查,以及社会和经济限制。他们试图发现并按照普遍有效的原则来管理自然、人类和社会,包括不可剥夺的“人的权利”,他们将其视为基本原则道德还有社会福音。

毫不奇怪,这自由知识发酵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连同英国的光荣革命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法案在美国,它为席卷西方的革命风潮提供了理论依据北美和法国。托马斯·杰斐逊他曾研究过洛克和孟德斯鸠,为17世纪的朴素散文赋予了诗意的口才独立宣言由13人宣布美洲殖民地1776年7月4日: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是平等的赋予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类似地,拉斐特侯爵,他赢得了亲密的友谊乔治•华盛顿和他一起分担艰辛美国革命,模仿英国和美国革命的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他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权利上保持平等”,“任何政治团体的目的都是维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总而言之,自然权利的概念是当代人权概念的前身,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反政治斗争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专制主义.的确,这是统治者未能尊重自由和自由的原则平等这就是发展的原因。

“无稽之谈”:自然权利的批评者

然而,自然权利的理念并非没有批评者。首先,因为它经常与宗教正统联系在一起学说自然权利对哲学和政治自由主义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小。此外,由于自然权利基本上是绝对化的,人们越来越认为它们彼此之间存在冲突。最重要的是,自然权利学说受到了来自左右两派强有力的哲学和政治攻击。

例如,在英国,保守的政治思想家,比如埃德蒙伯克而且大卫休谟与自由派人士联合起来杰里米·边沁谴责这一学说,前者出于担心公开肯定自然权利会导致社会动荡,后者出于担心自然权利的宣言和宣言会取代有效的立法。在他的对法国大革命的思考(1790),伯克——一个自然法则的信徒,却否认“人权”可以从自然法则中衍生出来——批评《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宣言》的起草者宣称人类平等是“荒谬的虚构”,他认为,这只会给“注定要在艰苦的生活中艰难跋涉的人带来错误的思想和徒劳的期望”。边沁,是功利主义他的轻蔑丝毫不减。“权利,”他写道,

是法律之子;实法产生实权;但是,从想象的法律,从“自然法则”中,产生了想象的权利。自然权利简直是一派胡言;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美国短语)…修辞胡说八道,胡说八道。

休谟同意边沁的观点,坚持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是不真实的形而上学的现象。

这种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攻击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加剧和扩大。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尽管他极力捍卫自由,但他宣称,权利最终是建立在功利基础上的。德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英国爵士亨利缅因州和其他“历史主义”法律思想家强调,权利是特定群体特有的文化和环境变量的功能社区.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唯一的法律是“君主的命令”(霍布斯的一句话)。和逻辑实证主义者20世纪早期的学者坚持认为唯一的真理是可以通过可验证的经验建立的,因此伦理声明在认知上并不重要。通过一战几乎没有理论家会按照自然法来捍卫“人的权利”。的确,在19世纪德语的影响下理想主义以及崛起的欧洲人的平行表达民族主义,有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例如,他虽然不完全排斥个人权利,但坚持认为权利,无论其来源如何,主要属于社区或整个社会和国家。

概念的持久性

尽管自然权利的全盛时期被证明是短暂的,但权利的理念却经久不衰。废除奴隶制、工厂立法的实施,兴起流行教育而且工联主义,普遍的选举权运动——这些和其他19世纪改革派冲动的例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思想不会消失,即使它的先验推导已经成为普遍的问题怀疑.但这不是直到的兴衰纳粹德国人认为,人权的理念真正进入了它自己的时代。纳粹政权所犯下的许多可怕的暴行都得到了纳粹法律和法令的正式授权,这一事实使许多人相信法律和法律道德不能基于任何纯粹的唯心主义或功利主义或其他结果主义学说。根据这种观点,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某些行为都是绝对错误的;人类至少应该得到简单的尊重。

今天,绝大多数法律学者和哲学家——尤其是在自由主义的西方——都同意,至少在理论上,每个人都有一些基本权利。事实上,除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一些基本孤立的国际人道主义关注的示威活动外,20世纪后半叶可以说是国际上乃至全世界对人权认识的诞生。在宪章建立联合国例如,所有会员国承诺采取共同和单独的行动,以实现“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世界人权宣言,来自许多国家的代表文化支持其中规定了“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取得成就的共同标准”。1976年,国际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式生效。连同《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附则协议在美国,这些文件最终被称为“国际人权法案”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