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爵士缅因州

英国法理学家、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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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标题:亨利爵士詹姆斯·萨姆纳缅因州
亨利爵士缅因州。
亨利爵士缅因州
生:
1822年8月15日, 凯尔索 苏格兰
死亡:
1888年2月3日(65岁) 戛纳 法国
显著的工作原理:
“古代法律:其与社会的早期历史,及其与现代思想”的关系
研究主题:
比较法 罗马法 原语文化

亨利爵士缅因州,在全亨利爵士詹姆斯·萨姆纳缅因州(生于1822年8月15日,凯尔索,罗克斯堡1888年,Scotland-died 2月3日,戛纳、法国),英国法学家和法律历史学家研究的先驱比较法,特别是原始的法律和人类学法学

当教授民法剑桥大学缅因州(1847 - 54)也开始讲课罗马法律师学院,伦敦。这些讲座成为他的基础古代法律:其与社会的早期历史,及其与现代观念的关系(1861),影响了政治理论和人类学,后者主要是因为缅因州的有争议的意见原始的法律。他跟踪和定义的概念,他把在罗马法上,西欧和东欧的法律体系,印度法律,和原始的法律。虽然他的一些语句被后来的研究——修改或失效古代法律著称普遍缺乏引用当局和其未能引用证据conclusions-his研究帮助地方比较法学充分立足于历史。

总督的委员会的成员印度缅因州(1863 - 69)主要是负责编纂印度法律。1869年,他成为第一个比较法学教授牛津大学教授,并于1887年国际法在剑桥。他于1871年被封为爵士。他的其他著作包括讲座上早期历史的机构(1875),他的续集古代法律。缅因州的收件人是一个了不起的荣誉,奖牌和区别。他也是著称广泛的在受欢迎的期刊。

这篇文章是最近修订和更新艾米Tikkan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