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和赫尔辛基进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人权国际关注,很明显在全球层面联合国之外以及在其中,尤其是在《和后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中国建筑),召开在赫尔辛基,芬兰1973年7月3日,和结论(继续在日内瓦讨论之后)8月1日1975年。35 governments-including北约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华沙条约国家,13个中立和不结盟的欧洲推广会议,其主要目的一个令双方满意的东部和西部之间的和平与稳定的定义,以前不可能的冷战。特别是,苏联希望获得认可的西方前沿建立在二战结束(结束没有结论的综合和平条约)。西,没有现实的自己的领土要求,寻求让步主要安全需求和人权,主要在秩序。

会议的最后一幕,也被称为赫尔辛基协议,始于原则宣言》指导参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参与国家的庄严地宣布“他们尊重和付诸实践的决心,”与其他“引导”的原则,“[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包括自由的想法,良心,宗教或信念”和“尊重[的]平等的权利人民和他们的自决权。“这是希望这个声明,这反映在它的重要性已经签署了几乎所有的主要政府的领导人,将标志着开始的自由化独裁政权。

从最早的讨论,但是,很明显,赫尔辛基最后一幕并不打算作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仪器。表达式“决心尊重”和“实施”来表示道德承诺,《原则宣言》是说不开国际法,没有参与者提供执行机器。另一方面,《原则宣言》,包括它的人权原则,总是被认为是至少符合国际法;提供定期的后续会议,它实现一个独特的谈判进程(“赫尔辛基进程”)审核合规条款,从而创建规范的预期行为的参与。在这些方面,声明,因此赫尔辛基最后一幕,被证明是一个重要的力的下降铁幕和东部的变换欧洲在1989 - 90年。

赫尔辛基进程,包括长时间运行的“后续”,“峰会”和其他会议,曾也建立一个机制的演变从一个论坛讨论的中国建筑运营机构,开始采用新欧洲在1990年的巴黎宪章。1994年,中国建筑被命名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它的主要器官和部门最终包括对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在华沙)冲突预防中心(维也纳),对少数民族高级专员(在海牙),和法院的调解和仲裁日内瓦)。这些办公室都越来越压制成服务缓解人权的主要影响,尤其是那些因种族冲突。此外,维也纳人维机制和莫斯科人维机制提供一个初步的正式提高和寻求解决争端的手段侵犯人权的承诺,包括现场调查由独立专家的可能性。然而,所有这些机制显示本质上是州际过程;无论是个人还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访问他们除了间接供应商信息和输送机的政治压力。因此对比明显的individual-complaint程序可用在联合国系统内和在地区人权系统。

区域性人权系统和发展

国际促进和保护人权行动进展在地区层面在欧洲,美洲,非洲,东南亚,中东。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然而,只有第一个四个地区创建了执法机制的框架内一个人权宪章。

人权在欧洲

1950年11月4日,欧洲委员会同意欧洲公约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实质性的规定是基于现在的国际的草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连同其11附加协议本公约,9月3日生效,1953年,代表了最先进的和成功的国际该领域的实验。多年来,执法机制由公约已经开发出一种相当大的判例法问题的监管惯例,国家党通常有尊敬和尊重。在一些欧洲国家公约的规定被认为是家庭的一部分宪法或成文法。事实并非如此,缔约国采取其他措施使他们的国内法律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尽管这些成功,一个重要的简化的欧洲人权政权发生在11月1日,1998年协议11号公约生效。按照协议,两个执法机制创建的惯例欧洲委员会人权和人类权利合并成一个重组的欧洲法院法院,现在被授权听到个人(而不是州际)请愿或投诉没有当地政府的事先批准。法院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并绑定在该公约的缔约国。

同类仪器前欧洲convention-similar但经济、国际公约的社会和文化权利欧洲社会宪章(1961)及其附加议定书》(1988)。与adjudicatory执法程序的欧洲公约,宪章的规定实现通过一个复杂的控制系统基于进度报告的各种委员会和器官欧洲委员会。修改后的欧洲社会宪章,目的是逐步取代1961宪章》和1999年生效,改造其祖先的实质性规定和加强其执法能力。修改后的章程的规定基本权利关注住房;健康;教育、劳工权益、就业、产假;保护从贫困和社会排斥;人员自由流动和非歧视原则;农民工权利;和不歧视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