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无异议通过。其中所列的权利目录几乎不亚于大多数重要的传统政治权利的总和公民权利国家宪法和法律体系,包括平等在法律面前;防止任意逮捕;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自由从溯及既往的刑法;所有权:拥有财产的权利;思想自由,良心、宗教;自由的的意见和表达;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此外,还规定了劳动权、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休息和休闲的权利、享受劳动的权利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生活水平足够的健康和福利,以及有权教育

应当指出,《世界人权宣言》不是条约.它旨在宣布“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的共同成就标准”,而不是可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尽管如此,《公约》的一些规定在法律上已获得比原来所打算的更重要的地位,这反映了它被广泛使用,甚至被国家法院作为一种审判手段合规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人权义务它也是一种乐器构成《国际人权法案》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开放签署,1976年1月3日生效。作为《国际人权法案》的一部分,它详细阐述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大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包括工作权、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然而,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配套协议不同,一般来说,这个有时被称为“促进公约”的公约并不打算立即实施,缔约国只同意“采取步骤”“逐步充分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然后以“最大限度地[他们]可用资源”为前提。但是,有一项义务必须立即执行:禁止歧视享有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而列举的权利,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和出生或其他地位。此外,适用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国际监督措施要求缔约国向联合国报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他们在实现上述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步骤和取得的进展。2008年采用了可选协议促成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个人申诉机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立,该委员会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委员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协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是《国际人权法案》的一部分,于1966年12月19日开放签署,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正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详细阐述了《世界人权宣言》所列举的大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详细阐述了《世界人权宣言》所列举的大部分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不受歧视的权利,但不包括拥有财产的权利和庇护权。该公约还规定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没有列出的几项权利,其中包括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和少数族裔、宗教和语言群体享有自己权利的权利文化他们可以信仰自己的宗教,使用自己的语言。然而,就《世界人权宣言》和《盟约》的重叠而言,后者被理解为解释和帮助解释前者。

此外,该公约还要求成立一个人权委员会,组成以个人专家身份服务的人员,研究缔约国提交的关于它们为落实《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对于明确承认委员会在这方面权限的缔约国,委员会也可以对一个缔约国关于另一个缔约国没有履行其《公约》义务的指控作出回应。如果委员会无法解决问题,则将此事提交一个特设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最后报告其对所有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以及对可能进行调解的意见友好的解决方案。成为《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缔约国进一步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审议声称是违反公约行为受害者的个人来文,并对其采取行动,前提是答辩国承认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权限,并且国内补救措施已经用尽——效仿1967年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赋予个人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系统内其他以条约为基础的机构也同样被授权以准司法方式审议个人的申诉,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歧视委员会、酷刑问题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此外,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载有关于个人申诉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尚未实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死刑《公约》于1989年通过,1991年生效。该议定书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得到了好评欧洲在美洲的许多国家也是如此,但在美国不是美国

其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宣言

联合国起草的许多其他人权条约支持下解决广泛的问题。作为上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补充,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列出了其他几项“核心国际人权文书”,包括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2年任择议定书;以及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高专办签署还详细列出了“与人权有关的其他普遍文书”(尽管包括刚才提到的核心文书)的非详尽清单。尽管如此,这个名单很长多样化的并包括宣言、原则、准则、标准规则和建议,据人权高专办称,这些宣言、原则、准则、标准规则和建议“没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以及契约、法规、协议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主题范畴的范围很广,包括自决权、民族权利和民族权利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社会福利和人道主义法(即武装冲突的人道主义规则)。

因此,在广泛的问题和主题上,除了监督理论上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条约外,联合国还通过了推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相反,安全理事会的条约或决议也是如此。这类文书——尤其是当它们阐明重大而庄严的原则时——可能会产生对权威和控制的强烈期望。也许最著名的例子后续与《世界人权宣言》相对应的是《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0年)和《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联合国(1970),其中申明,“所有国家都有义务避免组织、煽动、协助或参与……恐怖主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