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奥斯丁

英国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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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1790年3月3日 英格兰
死亡:
1859年12月(69岁) 英格兰
显著的工作原理:
“确定的法学领域”
研究科目:
法学 道德 积极的法律
总结

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简要摘要

约翰·奥斯丁(生于1790年3月3日,克里特米尔,萨福克郡Eng。——1859年12月逝世于萨里郡威布里奇),英国法学家,他的著作,特别是确定的法理学范围(1832),主张定义法律作为命令的一种并试图将实在法与之区别开来道德.在他的一生中,他在圈子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力功利主义的支持者杰里米·边沁.他的权威是死后才有的。

生活

奥斯汀在军中服役5年后,于1812年开始学习法律。1818年至1825年,他在衡平法院律师事务所实习,但没有成功。他严谨的分析能力和不妥协的态度知识他的诚实给同时代的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826年,伦敦大学学院成立,他被任命为学院的第一位教授法学这一学科以前在法律研究中占有不重要的地位。接下来的两年,他在德国学习罗马法以及德国现代专家的研究成果民法他的分类和系统分析思想对他的影响仅次于边沁。奥斯汀和他的妻子莎拉都是热心的功利主义者,亲密的边沁,詹姆斯和约翰·斯图尔特的朋友他非常关心法律改革。1828年,奥斯汀的第一次演讲吸引了许多杰出人士,但他未能吸引学生,并于1832年辞去了主席职务。1834年,在发表了一篇较短但同样不成功的演讲后,他放弃了法理学的教学。1833年,他被任命为刑法委员会成员,但由于他的观点几乎没有得到支持,在签署了前两份报告后,他沮丧地辞职了。1836年,他被任命为马耳他事务专员。奥斯丁一家后来住在国外,主要是在巴黎,直到1848年,他们在萨里定居,奥斯丁于1859年去世。

工作

奥斯汀最著名的作品是他部分讲座的一个版本确定的法理学范围,出版于1832年。这里,为了澄清他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被自然法的学说模糊了,他详细阐述了法律作为一种命令的定义。根据奥斯汀的说法,命令是要求他人做或克制某种行为的一种表达,并伴随着对不服从的惩罚(“制裁”)的威胁。命令是“简单而恰当地所谓”的法律,当它们规定行为的过程,而不是具体的行为,并由“君主”“制定”(也就是说,一个或几个人,社会对其习惯性地服从,而对他人却不这样服从)。这是区分“实在法”与道德的基本原则(即“上帝的法律”)和“实在法”(即人为的行为规则,如礼仪、传统道德和道德规范)的标志国际法,而不是由主权还包含一个版本功利主义其中“效用”被认为是上帝命令的索引和测试道德一般行为准则的质量,而不是具体行为的质量。

奥斯汀认为这些学说作为他称之为“一般法理学”的研究的“序言”:对构成所有成熟法律制度框架的基本概念的阐述和分析。他将演讲的主要部分(发表于1863年)用于分析诸如权利、义务、人、地位、违法行为和法律来源等“普遍概念”。奥斯汀区分了这位将军,或者分析,法理学从批评法律制度,他称之为“立法科学”;他认为两者都是法律教育

遗产

发作的神经疾病和缺乏自信使奥斯汀无法充分发挥他的强大力量;他的一生,正如他的遗孀所写的,是一种“无尽的失望和失败”具有讽刺意味的与他死后的名声和影响力形成对比。一长串的英国作家都附和或阐述了他的学说,或者在反对的时候接受了他的学说概念对法律概念的分析是法理学的中心问题。在美国J.C.格雷和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等法学家对他大胆区分法律和道德表示欢迎,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澄清。

在世纪之交,人们对奥斯汀作品的反应非常激烈。他的命令理论被谴责为错误地将所有法律视为立法的产物,并扭曲了许多类型的法律规则。从法律的道德批判中分离出纯粹的分析法理学被批评为枯燥的语言,模糊了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社会功能。一些批评家认为奥斯汀的教义主权混淆法律权威和政治权力的概念;另一些人则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应该为服从国家负责暴政或专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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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些批评是有充分根据的,但即便如此,奥斯汀的工作仍具有永久的价值。他的分析严谨而清晰,证明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和政治概念的复杂性常年正如他所提议的那样,需要进行分析性的研究,并反复努力,准确地指出他对法律和道德的简单区分在哪里是错误的,这增进了人们对两者的理解。

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弗斯·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