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教法

与上述普通法变化相平行的是,大陆法系在19世纪经历了几次改革,使程序规则合理化,同时保持了司法指导诉讼的原则。

对司法行政体制的不满是引起群众不满的主要原因法国大革命1789股。因此,最早采取行动之一的新构成国民大会是新的创造吗法院系统(1790)。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没有进行持久的改革。介绍陪审团虽然对该制度进行了辩论,但仅适用于刑事案件。

拿破仑试图在大革命后通过制定法典来恢复法国的正常和统一包括整个领域法律包含了旧的革命前法律和革命法律的精华。的拿破仑法典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保留了一些革命时期的程序,但严重依赖于1667年的《路易斯法典》。

在19世纪,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制定了程序法的法典,包括1865年和1865年的意大利德国在1877年。它们通常保留了罗马正典或法国程序的大部分元素,而且通常又麻烦又缓慢。奥地利1895年的《民事诉讼法》开创了新局面,全面采用了口头陈述原则:只有在公开法庭上口头陈述的事项对案件的裁决是重要的;写作只能起到预备作用;证人不再听取委托人的意见法官准备笔录,但由实际判决案件的法院或法官审理的;当事人有义务全面如实陈述案情;法官被要求确保所有相关事实都被陈述出来。这些观念为许多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修改他们的民事诉讼法典。

奥地利模式启发了1958年开始的法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变革。它们最初是在一系列单独法令中通过的,后来被合并在1975年新的《民事诉讼法》中。类似地,在前面修正案到1877年德国法典加强了法官的作用,该法规被称为简化法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加快诉讼程序,于1976年通过西德并在1990年德国统一后扩展到整个德国。

日本民法典19世纪90年代的《德国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模仿了1877年的《德国法典》;1926年修订为集成奥地利人对法官制度和加速程序的看法。现在日本德国的法律融合了程序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基于德国和奥地利模式,并带有一些英美起源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在美国统治时期采用的占领日本二战期间

民法程序和普通法程序

如上所述,人们可以通过问谁拥有权力和权力来对比民法和普通法制度倡议指导和塑造诉讼。在英美普通法程序中,当事人及其律师负责收集和呈递证据在推进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仅限于决定哪一方的陈述更有说服力。在民法程序中具有代表性欧洲和许多亚洲在一些国家,更强调法官是案件公正结果的保证人,而不管律师的能力如何。为此,法官可以扮演调查员的角色,质疑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人和当事人。在一些国家(如德国和日本),要求法官指导诉讼程序——例如,建议当事人将注意力集中在特定的事实或法律上。

这两种系统之间的差异延伸到许多其他特征。美国的普通法制度以民事陪审团的形式保留了大量的外行参与。见下文).普通法体系中的初审法院通常比大陆法系中的初审法院享有更多的权力和更大的上诉控制自由,在大陆法系中,上诉法院行使广泛的监督权力。民事法官构成司法精英:单独训练的专业精英,其整个职业生涯都涉及司法服务普通法法官相比之下,这些法官是在职业生涯中期从执业律师中任命的,他们给法官带来的专业培训较少,但实践经验更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