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上的制定规则

不同于立法刚刚描述的是一个更的类型有意识的和显式类型的司法立法,是不太有争议的。它是为了法院运作的议事规则;在美国和其他地方,议事规则通常归入称为概念正当程序(美国以外称为公平程序)。这是一个技术领域专家的知识类型被法官和律师是必要的,需要不断的对细节的关注,和主要问题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政策很少明确。一些立法机构,只能够或愿意投入零星的注意日常的管理诉讼的问题,已经委托法院调节过程本身的力量。这不是特别司法立法决定案件的副产品,但公开承认对未来公布的一般规则,以立法形式,由法庭而不是立法机关。

司法的一个杰出范例制定规则被发现在美国,国会已经委托给最高法院广泛的权力来制定规则,民事,刑事,联邦法院和上诉程序。最高法院也锻炼能力修改不时的规则,经验表明,变化是可取的。尽管国会保留否决权的权力规则颁布由最高法院,觉得没有必要这样做。这些规则的程序常常反映出非常重要的偏见对一个或另一个;例子包括规则关于公民个人的方式聚合成一个“类”,这样他们可以追求自己的集体不满联邦法院系统。

其他立法机构,其中也包括一些美国和大部分欧洲大陆国家,一直不愿如此多的地方信任在法庭上,为自己保留的权力调节过程。结果各有不同。法院有时变得如此沉浸在日常决策他们未能足够重视司法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延续的规则过于死板,不切实际,不适合当事人的需要,英国的情况,美洲殖民地在18、19世纪的第一部分。当这种情况存在,改革通过立法行动是必要的。除了偶尔的必要性主要大刀阔斧地改革,然而,普通法国家的经验表明,赋予法院程序性规则做出更好的立法机构。

回顾行政决定

各种管理机构(如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美国)存在与法院在几乎每一个国家。一些大幅做同样的工作完成由法院和在本质上相同的方式;然而,另外一些人有不同的功能(例如,签发许可证和支付社会福利的好处)。

之间的关系这样的机构和普通法院普通法法系国家之间明显不同。在普通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在普通法院审查。如果该机构决定争议在本质上相同的方式作为法院只是有限的区域,不同的司法控制以同样形式的上诉审查为提供了下级法院的决定。审查的记录程序的目的是确定行政机关行动的范围内管辖范围内是否有任何证据来支持它结论,程序是否公平,是否执政法律正确理解和应用。行政决策由法院很少生气,因为大多数法官相信行政机构在他们的专业化领域专业知识。然而,偶尔机构可以被推翻,这反映了司法的很大程度上控制其他普通法制度特征的政府机构。如果行政机关不参与正式的裁决,它不会产生记录的程序司法审查。不过,该机构的决策可以在法庭上挑战的方式试验而不是上诉。同样的问题提出了对司法的决心:该机构在其行动管辖范围内,它正确地遵守法律,任何理性或事实依据其行动吗?英国经历了大幅增加频率的这种类型的诉讼。

在许多普通法系国家,法庭无法控制行政管理机构。他们的决定将由一个特别法庭,专门从事工作,与案件无关的类型,进入法庭。它的功能是完全上诉仅限于专业领域委托行政机构。的原型这种类型的法庭是法国的政变委员会决定,建议把问题上总统,内阁或议会。已经建立了这样的法庭也在其他国家,包括比利时、埃及、希腊、西班牙和土耳其。

司法判决的执行

执行一个司法决定的方法取决于它的本质。如果没有超过声明的法律权利,是真正的一个简单的离婚法令(仅仅切断婚姻关系,而不是授予赡养费或孩子的监护权)或一个确认之诉(例如,解释合同或法令),不需要执行。如果判断订单的一方或避免做一定的行为,当一个禁制令发行,法院本身需要执行判决的第一步,在吗蔑视人拒绝遵守秩序和判决他交罚款或入狱。此后,执法的手中行政部门政府通过其执法和监管当局采取行动。

在常规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导致的货币损害赔偿,法院的执法与判断。相反,这是政府的行政部门的功能,通过采取行动治安官年代,元帅年代,狱卒,和类似的官员。法院本身没有机械执行。

一些法院出具的判断非常有争议,遇到强烈的公众反对(例如,的决定美国最高法院订购1954年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问题)。当自愿合规这样的判断是拒绝,强行实施的方法是必要的,有时扩展的部署军队的控制下行政部门。撤回行政支持很少发生,即使决策是针对行政部门本身;然而,当这样的高管支持保留法院无效了。法官,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有限,很少呈现决策,他们知道会有如此之少的支持,他们将不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