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立遗嘱

所有者的权力财产来决定谁能拥有它死亡被认为是刺激经济活动:它也被认为是可取的,一个财产所有者被允许修改严格的规则无遗嘱死亡法律,以便使它们适应他的特殊情况家庭例如,他们宁愿选择残疾儿童,也不愿选择有能力的儿童。剥夺子女继承权的自由可以用来诱导子女孝顺,但遗嘱自由也意味着为慈善作准备的自由。出于恶意、武断或异想天开的目的而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是社会必须为这种权力付出的代价。遗嘱自由发展缓慢,没有不受限制的地方。关于财产的限制是什么,特别是财产的所有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地剥夺其亲密的家庭成员的继承权,以及他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在死后扣押财产的问题,已经在广泛的讨论中得到了回答多样化的的方式。

历史发展

在原始或古老的财产为公民所有的社会亲属关系或者邻里团体,而不是个人,遗嘱自由不可能存在。从团体到个人的转变所有权很少发生在一个单一的步骤。至于土地,即使它的使用被认为是正当地属于个人,它的自由转让或出售礼物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亲属团体、村庄或封建主的优越权利都把它限制在自己的范围之内,而且更有遗嘱的限制。向自由异化的过渡往往是通过诡计,例如采用“买方”或“受遗赠人“作为儿子,或者,一旦自由转让(在世的人之间)成为可能,但尚未在死亡时,通过虚构的出售或赠与给一个中间人,该中间人承诺让授予人在他活着的时候保留财产,并在他死后按照授予人的指示处理财产。在古巴比伦尼亚、中国、日本、印度和其他古代宗法秩序的社会中,都曾出现过收养的现象。在古代希腊与遗嘱类似的效力是通过赠与实现的,在赠与人死亡时生效,或者在家庭唯一的孩子是女儿的情况下,通过将她转让生效婚姻连同遗产。通过使用中间人成为可能日耳曼民族之后的衰落罗马帝国

古罗马遗嘱制度出现在文化发展的早期阶段,但在文化发展的早期阶段之前,似乎也有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遗嘱的效果只能通过间接方式来实现。所谓在会议上订立的遗嘱(龟裂睾丸)似乎是议会批准一个贵族家庭的无子女的首领收养一个儿子,这样这个家庭和对它的神的崇拜就会永存。

到了五世纪公元前罗马一家之主在他的一生中似乎能够通过虚构的买卖给中间人来达到遗嘱交易的目的,familiae买者(家庭财产的购买者)。在早期元首统治时期(1世纪)ce),该遗嘱在其适当的意义上得到充分承认。在成熟的形式中,它被处理在Corpus Juris(6世纪ce),后来变成了中世纪欧洲大陆的模式。

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和其他日耳曼民族中,土地服从于亲属团体的关系,后来又服从于封建制度,因此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用来性格通过将。动产更自由地分割。在确立遗嘱自由的过程中,法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教堂,希望借此为其活动获得资金,其中包括大部分中世纪的教育、慈善和艺术修养。在英国,教会在这之后不久就成功了诺曼征服在建立管辖范围内法院处理死亡后个人财产继承事宜。通过教会,罗马模式的遗嘱被牢固地制度化,但遗嘱人仍然必须留下“合理的一部分遗产”(通常至少是三分之一)给他自己妻子和孩子

曾经的异化不动产当遗嘱再次通过赠与或出售成为可能时,欧洲各地就出现了同样的做法,即通过虚构的赠与中间人来间接实现遗嘱的效力(德语Salmann,“推销员”;英语feoffee to使用)that, in类似的环境,在其他的时间和地点成长。在欧洲大陆,这种意志在罗马法被重新发现和“接受”,这发生在11世纪以后,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阿尔卑斯山以北。在法国而且德国罗马模式的意志在15世纪晚期得到了充分的承认。然而,就在那个时候领地授与在英国流行的使用方式,被废除了亨利八世使用规约在1535年。国王希望恢复王位的前景被没收以及某些封建义务,可以通过转让使用来逃避。然而,公众的愤怒是如此强烈,五年后,国王认为这是明智的,通过颁布遗嘱法规,为真正的土地遗嘱处分开辟道路。限制所有权与让渡义务相联系的那些土地的遗产的限制服兵役在复辟时期被军队废除了任期1662年法案。在苏格兰在美国,土地的遗嘱处分一直不稳定,直到1868年《土地整理法》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