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虽然英美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罗马的继承顺序,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似乎也遵循了罗马的继承顺序日耳曼父母秩序的系统。

第一个Parentela,或order,由被继承人的后代组成;第二个是他的父母和他们的后代抵押品给被继承人;第三个是他的祖父母和他们的后代抵押品给死者等。只要有人站得近,站得远的人就不会成功。在每个父母群体中,低等级的人排斥高等级的人。差异存在于几个方面。排在前两级但先于无遗嘱人的人,一般由其后代代表;至于更遥远的秩序,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因为他们也有不同的问题,就代表的发生而言,分配是按根还是按头。(如果是按根/级来分配,那么财产就被分成多少部分,就有多少活人和死人,但代表的是同一等级的人;当按人头分配时——按人均分配——遗产被分割成有权分享的活着的人的数量。)在被继承人未亡配偶的待遇方面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现行法律中的无遗嘱继承权

最近无遗嘱死亡已成为许多立法的主题。由于无遗嘱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填补死者未被遗嘱有效处置时留下的空白,立法者倾向于制定相应的规则,在他们看来,一个合理的遗嘱人会制定相应的规则。但他们也可能倾向于制定他们认为遗嘱人为了社会政策的利益应该遵守的规则。

现代的倾向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现代立法的趋势是对保管的关注逐渐消失财产在传给死者的血脉中。这种传统观念,在土地方面尤其强烈,在无遗嘱的领域导致了所谓的规则祖先的遗产。在英美法系祖传财产原则是不动产继承法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没有遗嘱的人死后没有后代,他从祖先那里得到的财产应该回归到它来的地方。在英国,这一原则于1925年被废除美国而且,它实际上已经消失了。在大陆法系国家,它曾被称为汁液recadentiae在美国,这一原则已经消失,除了在西班牙的阿拉贡省。但法国保留了相关的思想fente追偿权.在前者的情况下,遗产在父系和母系之间平均分配refente在祖父母的不同血统之间)。下追偿权,接收到的资产礼物由无遗嘱者死后无后代归赠赠人。曾经广泛流传的观点认为络脉在法国,在几个拉丁美洲国家,以及在美国的一些司法管辖区,全血统的亲属比半血统的亲属占有更好的地位。

改变人们对性的态度婚姻,还涉及人类的平等和尊严,在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同化人的法律状况非婚生到…合法的的孩子。a的方程不合法的孩子在普通法体系中,弃儿的说法早已消失,但在法国和一些遵循法国模式的国家的法律中,这种说法仍然存在。在法国,非婚生子女不仅与父亲没有法律关系,而且与母亲也没有法律关系,直到这种关系得到正式承认或确立为止。1972年的一项法国法律规定,在亲子关系确定的情况下,非婚生儿童享有与合法儿童几乎相同的继承权,包括不可剥夺的继承权分享父母的房地产。然而,在父母与第三人结婚时怀上的孩子仍然是一个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并不完全被禁止继承,但他或她的权利低于未亡配偶或合法子女的权利。

相比之下,私生子与其母亲之间的继承权在其他法域中早已得到承认,包括普通法法域和法系以外的民法法域。动力1915年,挪威颁布了《卡斯伯格法》,承认私生子与其父亲之间的继承权。类似的立法现在也存在于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几个国家拉丁美洲在东欧国家,在英格兰,根据1969年的《家庭法改革法案》和1976年的《合法性法案》,在苏格兰,根据1968年的《法律改革法案》,以及在美国的几个州。在诸如亲子关系的模式和时间等细节方面,法律有很大的不同确定例如,子女在遗产中的份额有多大,私生子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如果有的话)产生了来自私生子或通过私生子的无遗嘱继承权,以及私生子对其父亲或母亲的亲属的无遗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