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继承或不可分割继承

就像是否允许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遗嘱自由的问题一样,一个人的遗产是可以不被分割地传给一个人,还是应该在几个继承者之间分割的问题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影响.这个问题在历史上特别重要英美法系,在那里它通常被称为的问题长子继承权.然而,这个术语太窄了,因为鞋底继承人不一定是长子(primogenitus).在体制下幼子继承制在英国的部分地区,这是自治区英语的一种习俗,而且根据1933年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法,受宠的人是最小的儿子;在高级或初级制度下,它是家庭中最年长或最年轻的成员;在主要或次要地位之下,它是处于同等地位的最年长或最年轻的人血缘关系致死者。也曾有过某些土地保留给次子及其后代的案例(secundogeniture)或第三胎和他的后代(tertiogeniture)等。

在英国,不分割继承适用于真正的但不是个人财产.这两种财产之间的区别在权力斗争中是很重要的教会与国家.在中世纪的在英国,社会的组织,特别是军队和公职的组织都是建立在所有权在这全地,王是至高的主。另一方面,教会关心的是神圣的崇拜,照顾病人和穷人,以及学习和艺术的培养。后诺曼征服国王和教会之间达成了妥协,王室在教会的管辖下行使权力管辖范围内不动产而个人财产的继承则是政府所关心的问题教会法庭.直到1926年血统因此,不动产的分配受到不同于适用于个人财产分配的规则的约束。对于前者,普通法法院发展了一种制度,它倾向于通过将土地不分割地传给一个继承人,而不是在几个共同继承人之间分割,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愿承认遗嘱自由,来维持现有的军事和社会秩序。

至于个人财产,然而教会法院支持遗嘱自由,允许被继承人留下他的部分财产给教会,以促进其多方面的活动。如果无遗嘱死亡在美国,教会倾向于在人群中分配家庭与死者关系相近的成员。它采用的规则与6世纪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查士丁尼)所制定的规则相似。见下文无遗嘱继承:罗马法),并在1670年的《分配法令》中予以规定。这两套法院存在分歧的问题——即遗产是否应该在几个共同继承人之间分割,还是不分割地传给一个继承人——当然,并不仅限于英格兰。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生了无分区继承多样化的civilizations-among的Khoekhoe在非洲西南部毛利新西兰他们生活在汤加群岛、中国和西伯利亚的部分地区以及西欧。

长子继承制为什么以及如何成为永久不动产继承的普通法制度尚不清楚。长子继承制显然满足了封建主义在美国,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往往与公共部门或军事职责联系在一起,不能很好地分配给几个人。分区还可能导致关于服务的混乱农民我们必须把钱交给地主。在农民层面,长子继承制防止财产被分割,直到它们小到无法让一个家庭谋生。试图通过出售土地和分割收益来避免实际分割,在一个被认为重要的是保持家庭对农场的所有权和不容易获得资金的社会是行不通的。

尽管在这些情况下,土地不可分割地传给一个继承人是不可能的独家欧洲农民的制度。然而,它成了贵族中几乎普遍的制度,他们急于保持家庭财富的完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土地可让与和遗嘱自由发展之后,不仅有必要确立无分割的血统作为无遗嘱继承的规则,而且有必要需要土地,即土地。,以防止土地拥有人将土地出售、赠送或设置产权负担,以及以遗嘱处置土地。在英国,从13世纪开始使用了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17世纪以后,所谓的严格的家庭定居成为主要的手段,而在欧洲大陆fidei commissum后期罗马法被调整以达到目的。贵族和士绅以这种方式获得的政治权力,作为长子继承权的必要对应物,使其小儿子能够在教会、军队以及在欧洲大陆的扩张中获得有利可图的职位官僚主义.在18世纪,这一制度受到了民主理想支持者和古典学派经济学家的攻击。对后者来说,承租权是令人反感的,因为它们不仅阻碍了为改善土地而抵押土地,而且因为不可让与性阻止了土地进入最有效率的耕种者的手中。这一制度最早是在年的英国殖民地被摧毁的新英格兰,并在过程中美国革命它在其他州被横扫。在欧洲,它在金融危机期间崩溃了法国大革命,而在拿破仑法典为了防止它的重建,人们采取了谨慎的措施。不仅所有人的后代或同等程度的其他亲属平等地参与无遗嘱继承,但也要给予每个孩子最低限度的权利分享在美国,遗嘱人被禁止将所有财产留给一个孩子。

在英国,当通过一系列法令,定居地逐渐恢复市场时,经济学家们攻击定居地的主要目标被消除了;因此,终身租客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抵押或出售土地。股票和债券已经成为一种比土地更重要的财富形式,可以,而且仍然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捆绑在一起;但穿透的冲击沉重死亡这一权力现在已受到限制。长子继承制最终成为无遗嘱继承的规则废除了1925年的《遗产管理法》

在欧洲大陆,后裔和其他亲属在同等程度上的平等分配成为19世纪法典的一般规则,但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奥地利和德国,继承权的可能性一直拖到一战.然而,在19世纪,支持土地不分割继承的新论点出现了。首先在法国,然后在中欧和斯堪的那维亚,有人提出这样的论点:农业财产正在减少到不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生活的规模,因此,老农民有被赶出土地的危险。这导致了在奥地利、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的部分地区制定了关于农场继承的特别法律。这些法律虽然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规定了不分割的继承权,但通常不损害通过遗嘱规定多重继承的权力和通过出售规定转让的权力。1933年,国家社会党人在德国颁布了一项更为激进的农场继承法。它不仅规定了不可分割的继承,而且还禁止遗嘱分割,甚至禁止以抵押的方式出售农场或其产权负担。农民们被当做一个社会阶层生活在土壤上,从土壤中移走沧桑以及市场经济的诱惑,尽管法律允许国家取消无生产力的持有者。这项法律后来被废除了二战期间但是,美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法令,试图以更温和的方式来抵消农场的分割。即使在法国,民法典也是修改通过1922年开始的一系列法律,以推迟,至少暂时,农场和某些其他小财产的物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