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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伦理学

关于结果论

规范道德寻求为行为设定规范或标准。这个词通常用来指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的一般理论的讨论,这是自古以来西方伦理学的核心部分。规范伦理学继续占据大多数人的注意力道德在20世纪早期的哲学家中,摩尔捍卫了一种形式的结果主义,而W.D.罗斯等直觉主义者则主张一种基于相互独立义务的伦理学。的崛起逻辑的实证主义而且情绪论然而,在20世纪30年代,人们对规范伦理学的逻辑地位产生了怀疑:这难道不只是一个人持有什么态度的问题吗?占主导地位的语言分析也是如此哲学在20世纪50年代的英语国家意气相投的规范伦理学。如果哲学只能分析词语和概念,它又如何指导人们应该做什么呢?因此,这个主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直到20世纪60年代,情感主义和语言分析都在退却,道德哲学家们再次开始思考个人应该如何生活。

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是否仅仅根据行为的后果来判断其正确或错误。传统上,根据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行为的理论被称为“目的论”,而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某种规则来判断行为的理论被称为“义务论”。尽管后者仍在使用,但前者已在很大程度上被更直接的术语“结果主义”取代。结果主义和义务论理论之间的争论导致了两个阵营中许多对立观点的发展。

各种各样的结果主义

结果论最简单的形式就是古典主义功利主义该理论认为,每个行为的好坏都要根据其后果是否比任何行为都重要来判断替代采取行动来增加——或者,如果不可能的话,尽量减少——宇宙中快乐与痛苦的净平衡。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享乐主义功利主义。”

的规范地位ge摩尔是另一种结果论的例子。在前面提到的最后几章出版还有在道德(1912),摩尔认为行为的后果是决定性的道德但他不接受古典功利主义的观点,即快乐和痛苦是唯一重要的结果。摩尔要求他的读者描绘一个世界,这个世界充满了所有可以想象到的美丽,但没有任何可以体验快乐或痛苦的人。这样,读者就可以想象另一个世界,这个世界丑陋无比,但却同样缺乏任何经历过快乐或痛苦的人。摩尔问道,一个美丽的世界比一个丑陋的世界存在不是更好吗?他心里很清楚答案是肯定的,他以此作为证据,证明美除了带来快乐之外,本身就是好的。他也认为友谊和其他亲密的个人关系有相似之处内在价值,独立于他们的愉快。因此,摩尔通过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行为,而不仅仅是通过行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数量。这种姿势曾被称为"理想的功利主义,因为它是一种形式功利主义基于某种理想的。然而,从20世纪后期开始,它更常被称为“多元结果主义”。结果主义包括但不限于功利主义。

黑尔的观点是结果主义的另一个例子。他对可普适性的解释使他认为,要使一个判断具有普适性,它必须规定什么是最符合受该行为影响的所有人的偏好的。这种结果主义常被称为"偏好功利主义因为它试图最大化偏好的满足,就像古典功利主义试图最大化快乐或幸福.这种观点的部分吸引力在于它避免了对什么是本质上好的判断,而是在人们的欲望中找到它的内容有知觉的众生一般,都有。另一个好处是,它克服了一个让密尔深感困扰的反对意见,即人类一切活动的最高目标应该是单纯的、无需动脑的快乐。与这些优点相对的是,大多数偏好功利主义者认为,道德判断不应基于人们实际拥有的欲望,而应基于人们在充分知情和思维清晰的情况下可能拥有的欲望。因此,发现人们在这些条件下的愿望就变得至关重要;而且,因为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都没有充分了解和清晰的思想,这项任务并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

顺便也可以注意到,黑尔声称推导出他对功利主义的理解来自普遍化的概念,而普遍化又来自道德语言和道德概念。另一方面,摩尔发现某些事物本质上是好的,这是不言自明的。另一位功利主义者,澳大利亚哲学家J.J.C.聪明他为享乐主义功利主义辩护说,他对使幸福超过痛苦的剩余尽可能大持赞成态度。正如这些差异所表明的那样,结果主义可以建立在广泛不同的元伦理学观点的基础上。

结果主义者也可以分为两类,他们会问每个个体行为是否会有最好的结果后果有些人只问规则或广泛的原则,然后判断个人行为是否符合良好的规则或原则。"规则-结果主义"是作为一种使影响功利主义对普通道德的冲击较小意识.(这种方法的萌芽包含在密尔对功利主义的辩护中。)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从富有的雇主那里偷钱给穷人,可能会产生良好的后果。然而,这样做肯定是错误的。规则结果主义的解决方案是指出,禁止偷窃的一般规则在结果主义的基础上是合理的,因为否则就不可能有财产安全。一旦一般规则被证明是合理的,个人偷窃行为就可以被禁止谴责不管他们的后果是什么因为他们违反了正当的规则。

这一举动提出了一个明显的问题,一个已经在康德的伦理学中提出的问题:规则可以有多具体?虽然禁止偷窃的规定可能比没有规定的结果更好,但是禁止偷窃不是会产生最好的结果吗规则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偷窃才被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偷窃显然比不偷窃有更好的后果?那么"行为结果主义"和"规则结果主义"的区别是什么呢?在功利主义的形式与局限(1965),大卫·里昂认为如果规则是用足够的精确地考虑到所有因果相关的后果,规则功利主义将崩溃为行为功利主义。因此,如果规则功利主义要维持为一种独特的立场,就必须对规则的具体程度加以某种限制,以便至少不考虑一些相关的后果。

然而,忽视相关的结果,就是与结果主义的本质决裂;因此,规则功利主义根本不是一种真正的功利主义。至少,这是斯玛特的观点,他嘲笑规则结果主义是“规则崇拜”,并始终为行为结果主义辩护。当然,当时间和环境使得计算一个行为的精确后果变得尴尬时,斯玛特的行为结果主义者会求助于粗略而现成的“经验法则”作为指导,但这些经验法则除了在预测可能的结果方面有用外,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如果有一点很清楚,违背经验法则会产生更好的结果,那就应该这样做。如果这导致一个人去做违背规则的事情传统的那么,在斯玛特看来,传统道德就更糟糕了。

道德的思考,黑尔提出了一种结合了行为结果主义和规则结果主义的观点。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他区分了两个层次的思考。在关键的层面上,一个人可能会推理应该支配自己行动的原则,并考虑在各种各样的情况下什么是最好的假设用例。黑尔相信,这里的正确答案始终是,最好的行动总是会产生最好的结果。这个原则批判性思维然而,这不是很适合日常道德吗决策.它所需要的计算即使在最理想的情况下也难以进行,当一个人匆忙行事或容易受情感或私利影响时,几乎不可能正确地进行。因此,日常的道德决定是道德思想的直观层次的适当领域。在这个层次上,人们不需要精细地计算结果;相反,一个人的行为是根据他已经学会并接受的基本道德原则来决定的,出于实际目的,一个行为是对还是错。这些道德原则应该是什么是批判性思维的任务。这些原则如果被大多数人凭直觉加以应用,总体上就会产生最好的结果。这些原则还必须足够清楚和简短,以便成为儿童道德教育的一部分。黑尔认为,鉴于普通的道德信念反映了许多代人的经验,在直觉层面上做出的判断可能与传统道德做出的判断没有太大区别。同时,黑尔对直觉原则复杂性的限制在精神上完全是结果主义的。

更近期的规则结果主义者,如罗素·哈丁和布拉德·胡克,通过敦促道德规则的形成要能被大多数人接受和遵循。哈丁强调,大多数人在做出道德决定时,知识和理性并不完善博弈理论表明在规则的基础上行动比总是寻求效用最大化能产生更好的整体结果。胡克提出,道德规则的设计,如果被绝大多数人内化,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的几代人,都会产生最好的结果。在胡克的理论中,规则结果主义行为人的动机不是最大化善的欲望,而是以公正的方式行事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