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

没有现代国家可以治理从一个单一的位置。城市和农村的事情,必须由政府来管理地方政府.因此,所有国家至少有两级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些国家还设有第三级政府,负责或多或少较大地区的利益。

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是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国家的组织。在有两级政府的州中,可以根据大或小来区分自治授予本地级别。英国政府对地方自治的尊重一直是英国政府的一个特点宪法.相比之下,法国传统上把地方政府置于严格的中央控制之下。在三级政府的国家,中央政府和中间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是不同的。由前独立国家联合而成的国家通常保持中等水平,有相当多的立法,执行,以及司法权(如美国美国、阿根廷和瑞士),尽管有些国家很少授予这种级别的权力。后一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引入中间等级作为对之前选择的两个等级的修正的国家——比如意大利在1948年的宪法中所做的,西班牙在1978年的宪法中所做的。

根据宪法如何组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一个国家可以被称为拥有或统一的或者一个联邦系统(另请参阅联邦制).在一个统一的系统除了中央政府之外,唯一的一级政府是地方政府市政府.虽然地方政府可以享有相当大的自治权,但它们的权力不被赋予宪法地位;中央政府决定将哪些决策“下放”给地方政府,如果它愿意,也可以废除地方政府。在联邦制中,中央和地方之间有一个中间级别的政府权力;它通常由州或省组成,尽管某些国家可能存在其他实体(例如州或共和国)。除了级别的数量之外,单一制和联邦制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联邦制国家的州或省受到宪法的保护主权.在联邦制中,州政府或省政府与中央政府共享主权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管辖范围内在广泛的政策领域。

联邦系统和单一制系统是理想的类型,表示的端点连续体.大多数国家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国家可以或多或少实行单一制,也可以或多或少实行联邦制。所谓的“半联邦制”国家属于中间类别,拥有中级政府,不像联邦制国家的州或省享有同样的主权保护。

要正确理解这些类型的结构,就需要考虑每种类型的附加特征。该模型联邦国家其特点是在国家层面上,有一部成文的、严格的宪法,不仅保证了几个中间政府的永久性和独立性,而且还保证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充分补充。国家宪法列举了授予中央政府的权力;其余的权力保留给州或省一级的中间政府。这些国家以下实体一般在国家一级有代表,在国家的第二议院中可能享有平等地位立法机关(通常称为上议院或参议院)。他们也经常是核心的过程修改国家宪法。例如,一些州或省立法机构可能需要同意批准修正案由联邦立法机关通过。联邦制的州或省也有自己的宪法,规定了各自政府的机构,以及进一步下放给地方政府的权力。这样的宪法安排是防止中央政府可能努力扩大其管辖权,从而危及中间政府在联邦制中发挥的重要政治作用的保证。要维持这一角色,需要的不仅仅是正式的宪法保障。除了修改宪法外,中央政府还可以利用宪法条款赋予的“默示权力”来扩大自己的权力。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如阿根廷和印度),有紧急条款规定中央政府可以暂停个别邦或省级政府的权力。如果滥用,这些只用于叛乱或其他严重扰乱宪法秩序的条款,可能会严重损害宪法规定的共同主权原则,而这一原则是联邦制的标志。即使在联邦政府民主国家(例如,加拿大、德国和美国),各级政府之间权力的确切分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经常争论的问题。关于联邦与州之间事务的争端通常是法院、宪法法庭或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首脑的会议裁决的主题。

半联邦制国家通常也以严格的成文宪法为基础,赋予中级或地方政府一些有限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尽管很少有司法权)。而是因为半联邦州的地方政府拥有管辖范围内只有在列举的问题上(即使在这些问题上,它们也部分受制于中央当局的压倒一切的权力),它们在体制内的实际作用和政治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政府支持或限制其自主权的倾向。在宪法赋予地方政府的权力特别小的地方,半联邦制国家在许多方面看起来就像一个单一制国家。在权力相对较大而中央政府倾向于扩大权力的地方——也许是因为中央政府本身就是国家和地区政党的联盟——国家倾向于采取联邦制的特征,即使联邦制的典型特征并不存在。西班牙和比利时是半联邦制国家的好例子,它们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联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