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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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简要摘要

宪法即管理政治活动的一系列规则、理论和实践社区.在现代最重要的政治社区一直以来状态.现代宪法法律是人的后代民族主义以及国家必须保护个人某些基本权利的观点。随着州数的增加,也就增加了宪法美国以及与之相辅相成的宪法体系,尽管有时这些法律起源于国家之外。与此同时,个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超国家机构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自20世纪中期以来。

宪法以及宪法

宪法的性质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宪法是管理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事务的一系列规则。议会,教堂集会,社交俱乐部,或工会可在称为宪法的正式书面文件的条款下运作。并非组织的所有规则都在章程中;许多其他规则(例如,规章制度和习俗)也存在。根据定义,宪法中规定的规则被认为是基本的,也就是说,在按照适当程序修改这些规则之前,所有其他规则都必须符合这些规则。因此,一个组织的主持干事可能有义务宣布一项提案违反章程的规定。隐式的在宪法的概念中,有一种“高级法”的概念优先级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

每一个政治共同体,因此每一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至少就它根据某种基本规则来运作其重要机构而言是这样。由这个概念这个词,唯一可以想象的替代对体质是有条件的无政府状态.然而,宪法的形式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宪法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可以是复杂的或简单的,它们所规定的治理模式也可能大不相同。在宪法中君主政体例如,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而在一个国家君主专制政体主权拥有绝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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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共同体的章程阐述了原则:决定将治理任务托付给哪些机构的原则,以及它们各自的权力在绝对的君主政体中,例如在东亚的古代王国中,君主的地位罗马帝国,法国在16世纪到18世纪之间,所有的主权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即国王或皇帝,他直接或通过根据他的指示行事的下属机构行使这些权力。在古代的共和国,如雅典和罗马,宪法和大多数现代国家的宪法一样,规定了权力在不同机构之间的分配。但它是否集中分散这些权力,宪法总是至少包含了定义政府的结构和运行社区的规则。

一部宪法所能做的不仅仅是界定被赋予指挥权力的当局。它也可以界定这些权力,以保障个人或团体的某些基本权利不受这些权力的限制。应该限制国家可能行使的权力的观念在西方根深蒂固政治哲学.早在基督教出现之前,希腊哲学家们就认为,为了成为公正的实在法,即在共同体中实际执行的法律,必须反映一种高级的、理想的法律的原则自然法则.类似的概念传播在罗马西塞罗(106 - 43公元前)及由斯多葛学派看到恬淡寡欲).后,教堂的父亲S和神学家经院哲学认为实在法只有在不与神法的戒律相冲突时才具有约束力。这些抽象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被实在法制度的基本规则所接受。在欧洲中世纪例如,政治统治者的权威并没有扩展到宗教事务,宗教事务严格地保留给宗教管辖范围内教堂的。他们的权力也受到至少某些阶层臣民所享有的权利的限制。关于这种权利范围的争端并不少见,有时通过庄严的法律“协定”解决竞争者,例如《大宪章》(1215)。即使是欧洲的“绝对”君主也并不总是真正行使绝对权力。例如,17或18世纪的法国国王,他自己无法改变王国的基本法律,也无法废除宪法罗马天主教会

在现有法律限制政府权力的背景下,当政治哲学家们发展出一种基于“不可剥夺”的自然法理论时,西方宪法史上的一个决定性转折发生了权利的问题。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是这一学说的早期拥护者。其他人追随洛克,在18世纪他们的观点清晰的表达成为了大旗启蒙运动.这些思想家断言,每一个人类是否被赋予了某些权利——包括根据自己的信仰进行礼拜的权利良心在公开场合发表意见、获得和拥有财产以及受到保护的权利惩罚基于可追溯的法律和不公平的刑事程序——政府不能“拿走”,因为它们不是政府首先创建的。他们进一步假定,政府的组织方式应能有效保护个人权利。因此,有人认为,作为最起码的先决条件,政府职能必须分为立法、执行,和司法;执行动作必须遵守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以及由独立机构管理的补救措施司法,必须适用于非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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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主义是17、18和19世纪西方国家宪法重塑的一个有力因素。这个过程的早期阶段是英国人的创造权利法案(1689年),是英国的产物光荣革命.所有这些关于政府职能划分及其适当关系的原则都被纳入了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宪法。英国也很快修改了一些法律,以便给新近宣布的个人自由以更充分的法律效力。

美国自然权利学说更是成功。一旦美洲殖民地成为独立国家(1776年)后,他们面临着给自己一个新的政治组织的问题。他们抓住机会在法律文件中阐明,这可能是修改只有通过特别程序,才能按照自然权利原则的要求,在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配政府职能和保护个人权利的主要原则。联邦宪法——1787年应征入伍制宪会议在费城更换失败的联邦条例及其后续权利法案(1791年批准)在国家层面也做了同样的事情。通过这些手段,美国正式赋予界定政府组织和限制其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规则更高的地位宪政展示了所有宪法的本质性质:即它相对于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其他法律而言是“基本的”。这一特点使得有可能对立法与系统内认为最重要的一组规则的一致性建立体制上的控制。

美国人认为,指导政府运作的基本规则应该以有序、全面的文档迅速流行起来。从18世纪末开始,欧洲和其他地区的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美国;今天,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宪法文件,规定国家的基本机构、它们的运作方式,通常还有它们必须尊重的权利,有时甚至还有它们应该追求的目标。然而,并非每一部宪法都受到渗透在现代西方宪法中的个人主义理想的启发。前者的宪法苏联和其他共产主义国家次级实现个人自由的一个目标没有阶级的社会.尽管现代宪法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但它们至少在一个方面是相似的:它们都是为了表达管理各自国家的宪法法律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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