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特点

它是经常宣称美国有一个写宪法联合王国不成文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正确的:在美国有正式文件叫宪法,而在英国没有这样的文档。然而,事实上,许多地区的英国宪法存在于书面形式;出于这个原因,大多数学者倾向于把它归类为“uncodified”而不是不成文的。此外,美国宪法的重要方面是完全不成文的。英国宪法包括,例如,《权利法案》(1689)的结算(1701)1911年议会法案,连续代表人民的行为(扩展选举权),法院的法律处理结构,以及各种地方政府行为。另一方面,某些机构宪法意义,包括系统政党司法审查的立法和执行行动,并没有提及的成文宪法。事实上,写宪法不能排气整个宪法法律的状态。他们总是补充,不同程度的律例,司法学说解释宪法,政府间行为,和非政府机构(如政党)及其实践。

大卫·费尔曼

或长或短,是否写宪法可以关注或与政府或广泛交易的组织也普遍地与人民的权利和政府行为的目标。《美国宪法》约7000字,是一个模型简洁在西方国家,许多宪法只是稍微长一点。相比之下,印度的宪法延伸至数百页。仅仅是“组织”constitutions-documents包含任何保证的权利或处方的目标是罕见的。最近写宪法通常长,包含更广泛的权利赋予公民。

成文宪法是“规范性”原则是观察到当他们所有的绑定,或多或少,在实际的操作政治制度。宪法被认为是“名义上的“如果它在很大程度上忽视或实质性部分,不提供洞察政治体系的实际运作。规范宪法占主导地位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西欧国家,而名义宪法在国家是常见的由一人或一党统治独裁统治或一个军事军政府

宪法还可分为“刚性”或“灵活。“那些是刚性的规定,至少有一些不能修改宪法的一部分同样的程序用来制定成文法。那些灵活的规则允许任何宪法修改通过简单的普通法律制定的过程。美国宪法是刚性的,作为一个修正案需要绝对多数的建议和批准阶段(最常见的方法修正案建议以三分之二的吗投票在国会两院批准由四分之三的州)紧随其后。英国的宪法是灵活的,因为它的任何宪法制度和规则废除或修改的行为议会。绝大多数国家都严格的宪法。

只有在刚性宪法有可能建立机构的控制,以确保立法的整合原则视为不可或缺的幸福社区。然而,刚性宪法,这种做法本身并不能保证稳定性和连续性国家的宪法。虽然修改过程在美国是困难的,它比其他国家的过程容易与刚性宪法。在瑞士例如,修正案1874年联邦宪法提出的立法机关或100000公民请愿书,要求批准的全民公投的多数投票,大多数选民批准的多数。然而,瑞士宪法的规定一直在反复改变了许多重要的点。此外,即使刚性宪法的规定保持不变的,他们往往假设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的含义和范围,因为正式的宪法规定属于解释由法院或立法机关,行政和其它机构的主题。因此,商务正当程序美国宪法的条款没有同样的法律影响今天像19世纪那样。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适应法律条文的社会变化。

宪法灵活的国家宪法没有不稳定或不断在变化。英国可以修改其宪法条例(甚至在一些重要领域最高的权力机构之间的“约定”状态:皇冠,议会和内阁)。然而,法规和普通法宪法原则导入无法改变,像其他法规和规则和一般视为永久。因此,“法治”的原则——大约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元素自大约17世纪晚期。这种连续性保证了广泛共识之间的皇冠、政治领导人和公民这样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国家的宪法的不是任何机构障碍改变它们的存在。

因此,一个国家的宪法的相对连续性并不完全取决于采用刚性宪法,虽然这样的宪法修改有时更加复杂和困难。它,而取决于人的态度有关的基本政治法律体系应该荣誉值。如果这种态度的变化,新观点可能最终使进入宪法,是否通过修改过程和解释由法院在一个刚性宪法或通过立法程序更容易在一个灵活的宪法。(当然,存在进一步变化的可能性,在这两种情况下,通过一个受欢迎的极端手段革命或一个军事政变)。因为在政治觉得最高的主导力量在一个社区有终极控制的影响,一些欧洲大陆学者一直在提示称之为“物质”宪法,在任何给定的历史时刻,社区。材料的发展宪法果断决定保留或作为实际的意义和范围的应用原则和规则的成文宪法,后者是否刚性或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