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州划分为联邦制或单一制

联邦和半联邦州

将一个特定的州划分为联邦州或单一制州通常很简单,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比较困难。的美国和瑞士显然是联邦国家;上述所有联邦制国家的特征都体现在其宪法系统。澳大利亚和德国在各方面都可以被认为是联邦。加拿大它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尽管1982年宪法中没有理想联邦制的一些正式特征:各省的权力,而不是中央政府的权力。此外,没有宪法规定授权各省在联邦上院中的代表权立法机关,其成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尽管他们是通过惯例选出的,以确保省级代表的方式)。尽管如此,各省的权力很大,宪法对其权利和独立性的保障特别有力。

美国有几个联邦州拉丁美洲阿根廷而且巴西可能是最明确的联邦制,有严格的宪法,地方政府在上院有平等的代表权,地区一级保留了重要的权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中央政府有能力干预国家或省级事务,特别是在阿根廷。此外,无论是宪法在过程中赋予地方政府一个正式的角色修改国家宪法。在阿根廷修正案必须由全国选举的制宪会议通过。在巴西,修正案由联邦立法机构两院的绝对多数通过,但不受各州批准的约束。墨西哥它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它长期以来都偏离了联邦制的许多原则。形式上,上院代表各州,但它比下院弱得多。在非正式的情况下,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一个高度集中的政党控制着联邦政府和所有州政府,使之成为地方政府自治没有实际意义。随着各党派之间竞争的加剧,墨西哥越来越像其宪法长期以来所描述的联邦制国家。

的案例印度有点模棱两可的.印度联邦宪法列出了一长串组成联邦的各邦和领地所拥有的重要事项独家管辖范围内.但是宪法赋予中央政府立法的权力——包括保留给地方政府的——只要它认为是国家大事。此外,中央政府有直接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例如,国家议会可以解散任何州或地区的立法委员会)。

苏联根据宪法,联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是,除了名义上的至少宪法的某些部分的品格,赋予了宪法的作用共产党统一制度到这样一种程度,即国家本质上是统一的,有一些半联邦的方面。相比之下,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在各方面都有联邦宪法。

这两个意大利而且西班牙可以被认为是半联邦制国家,尽管意大利更接近统一模式。这些国家的地区在某些领域被赋予立法权和行政权,但所有的法院都是全国性的。意大利也许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一个国家是如何接近一个统一的系统尽管有地方政府的存在。宪法赋予各地区的有限权力已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将额外事项下放给中央政府来扩大范围地区立法机构。然而,地方法律必须尊重国家法规中规定的一般原则,在实践中几乎没有给真正的原则留下余地自治地方立法。此外,这些地区在财政上并不独立。因此,总的来说,它们几乎可以被认为是地方政府系统的一个分支,与公社和省的地位相当,而不是明显的第三级政府。

统一的国家

联合王国尽管存在地方政府,但经常被引用为单一国家的典型例子。北爱尔兰在特别自治和由英国政府直接统治之间交替;20世纪90年代,该地区重新建立了自治政府,尽管自治有时会被英国政府暂停。同样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了苏格兰议会和威尔士议会(前者被授予,而后者没有广泛的权力,包括税收),政府争论在一些英格兰地区引入议会。但是,由于在国家一级缺乏严格的宪法,地区议会的权力仍然界定不清。事实上,威斯敏斯特中央议会的一项法案理论上可以剥夺或废除地方政府的权力。虽然法国它是一个单一制国家,1982年建立了较少依赖中央的选举区域政府。

国际国家联盟

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在许多国家出现了一种日益增长的趋势,即允许在其宪法体系内直接运作国际法和特别法国际组织他们属于这个组织。例如,德国和意大利的宪法要求法律制度符合国际习惯法律.因为两国宪法都是刚性的,这就意味着普通国民法规与这样的法律相抵触是违宪的。

在不同时期,民族国家集团形成联盟,导致超国家政府机构的创建,其法律成为成员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尽管这些联盟没有构成一种新的政治社区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们确实充当了比现有政府更高一级的政府。这种系统最重要的例子是欧盟(欧盟)及其前身组织。的《罗马条约》(1957),建立了欧洲共同体他为该组织创建了一个政府,由一个委员会、一个部长理事会和一个大会(现在的议会)组成欧洲议会)和一个法庭欧洲法院;ECJ)。欧盟法律中规定的指令和规定必须由各国法院适用,而且必须采取优先级超越国家立法。此外,通过采用欧元欧盟成员国同意将大量的金融管理权移交给欧盟。欧洲法院对条约和欧盟法规发布有约束力的解释,允许个人追索权。

2004年,欧盟各国政府首脑签署了一项宪法,设立了主席和外交部长的职位,并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尽管该宪法此后一直未获批准。根据这部宪法,欧盟也被赋予了“法律人格”,这意味着它可以代表成员国谈判大多数条约。如果欧盟发展成为一个中央政府能够独立于欧盟作出决定的组织,那么欧盟可能是未来联邦制国家的雏形同意特别是如果它被赋予在外交和军事政策领域采取行动的巨大自由。然而,即使欧盟现在存在,它也远不止是一个简单的国家联盟,为成员国的共同经济利益发布监管规定。欧盟的结构深深渗透到各成员国的宪法结构中,就像在联邦制中,中央政府的结构渗透到地方政府的结构一样。联邦制的一些特点,如共同体法在成员国的优先地位和解释职能限制在中央机构,已经在欧盟存在。然而,与真正的联邦制成员国不同,欧盟成员国可能会这样做撤回任何时候都可以离开工会。但在成员国采取这一措施之前,它必须遵守欧盟法律,实际上就像联邦体系中的州或省必须遵守联邦法律一样。

乔凡尼Bognetti 马修·f·舒格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