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Romano-Germa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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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标题:罗马-日耳曼法
查士丁尼一世
查士丁尼一世
相关主题:
罗马法 日耳曼法
总结

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简要摘要

民法,也叫Romano-Germanic法律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于一种混合法罗马日耳曼教会、封建、商业和习惯法。欧洲民法已被广泛采用拉丁美洲以及在亚洲和非洲的部分地区,并与美国的不同普通法英美国家的。

这个词民法具有本文未使用的其他含义。这个词汁液civile,意为“民法”古罗马以区分罗马独有的法律和罗马独有的法律万民法所有国家的法律,发现在整个帝国。这个短语也被用来区分管理个人之间关系的私法和公法刑法.最后,在法律哲学在美国,民法有时是指国家的实在法,以区别于实在法自然法则

民法的历史兴起

在5世纪和6世纪ce,西欧和中欧以日耳曼民族尤其是那些侵略过罗马帝国的人。他们中有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德国西部和法国北部的法兰克人,勃艮第人,法国南部和西班牙的西哥特人,以及法国的伦巴第人意大利.尽管传统的罗马法持续了一段时间后,日耳曼习俗开始在大多数地区流行起来。在中世纪这些习俗经历了蓬勃发展的努力,以满足复杂的需求源于发展封建主义骑士精神城市的发展,东方殖民,贸易的增加,以及日益精致的文化.在织成复杂图案的许多股中中世纪的法律,商人的风俗和教会法罗马天主教会具有特殊的意义。主要是通过教会法,古罗马的概念和思想得以继续存在,即使作为一个整体,罗马法本身已经被遗忘了。在11世纪后期,罗马法被重新发现,并成为意大利北部学者,特别是博洛尼亚学者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的主题。随着对训练有素的法官和行政人员的需求不断增加,首先是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然后是其他地方的王子,学生从欧洲各地涌向博洛尼亚,直到罗马帝国成立法律研究与教学逐渐被当地大学接管。由于这一过程的结果,罗马法渗透到管理正义在阿尔卑斯山以北,尤其是德国和荷兰,罗马法在这些地方的影响尤为强烈。

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民族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促进因为它的皇帝们有成为罗马凯撒的直接继承人的想法;罗马法,收集于查士丁尼法典《公民法典》(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一世在527年到565年之间,可以被认为仍然有效,因为它是帝国的法律。然而,罗马法法学家的专门训练优于非专业法官和地方法律实践者的经验主义方法,这是接受罗马法的决定性因素。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罗马规范类型的程序以其合理的证据规则,优于包括考验、战斗和其他非理性方法的地方形式的证明程序。然而,罗马法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完全取代地方法,就法律的内容而言,发展出各种各样的混合。罗马法强烈地影响了罗马法合同侵权行为;教会法在婚姻领域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日耳曼人的、封建的和罗马的传统的结合财产继承,或者继承.的概念上的表达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提法,以及表达法律规范和原则的程序形式正义也都是罗马人这样出现的系统被称为汁液公社.在实际实践中,它因地而异,但它仍然是一个由共同的传统和共同的知识组成的单位。虽然《公民法典大全》(尤其是其主要部分——《法典文摘》——法学家的著作)的法律本身在任何地方都不是法律构成学习的基础,训练的基础,以及无处不在的论述。尽管各地各不相同,但大陆法系世界经历了一种与欧洲文明强烈感受到的统一性相一致的统一性。

这种团结被罗马帝国的宗教分歧破坏了改革反对改革和崛起民族主义伴随着欧洲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以及他们为之而斗争霸权.在…领域法律这种分裂在国家法典中得到了体现,通过这些法典,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统一的,但同时又与所有其他国家的法律分开。丹麦编纂于1683年,挪威编纂于1687年,瑞典-芬兰编纂于1734年,普鲁士编纂于1794年。由于其推动者的个性和应用的新技术,拿破仑编纂的法国私法和刑法获得了巨大的声誉和影响,特别是其核心部分,1804年的民法典,后来被称为《法国法典》拿破仑法典

法典化在拿破仑时代之后仍在继续。在比利时和卢森堡,这两个国家已经并入法国拿破仑在美国,他的准则只是被保留了下来。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许多拉丁美洲国家都效仿了法国的模式事业国家编纂,但也使用相同的技术和安排。自然,至少在19世纪早期,他们的法院和法律学者倾向于高度重视法国的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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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国家法典编纂比法国晚得多。1848年革命后不久,独立的德意志各州只统一制定了商法典。刑法的统一几乎是与1871年国家政治的统一同时发生的。1879年,法院组织以及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开始编纂。但是,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für das deutsche Reich)直到1896年才完成,直到1900年1月1日才生效。

在整个19世纪,充满活力的德国法学在奥地利(奥地利早在1811年就用一种不同于法国的技术编纂了其法律)、瑞士、北欧国家,以及后来的东欧大部分国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当瑞士法律在1907-12年被编纂时,它成为1926年土耳其编纂的典范,并强烈影响了中国的编纂,这种编纂至今仍在有效台湾

由于编纂日期的不同以及法律学习的风格和态度的不同,大陆法系法律因此分为法国分支或罗马分支和德国分支或日耳曼分支。它们的主要特征是由它们的特征决定的原型.日本的法律制度本质上属于德意志分支,但也有自己的重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