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

明治维新1868年,废除封建特权和恢复挂名皇帝,新政府的领导人试图建立一个经济、政治和法律结构能够在国际上得到别人的尊重。引进西方法律是一个批发进口西方事物的元素。在法律问题上日本了欧洲大陆的模型系统,尤其是德国。的起草者日本民法典1898年调查了许多法律体系,其中包括法国、瑞士,和习惯法,他们把从每个东西。然而,他们的最终产品是最好的特征以下的初稿德国民法典。在随后的发展日本法律体系仍然忠于这些来源。1947年,修改代码的规定处理家庭法和继承,这反映了日本传统的态度,完成了过渡的日本民法的欧洲大陆的家庭法律。

然而,在几个方面,日本法律是接近的美国比欧洲的模式,特别是在公众与重要宪法。这主要是由于二战后的职业和随后的接触美国法律思想和教育。从私法的规则和制度,日本法律体系仍接近欧洲比的民法普通法美国。在很多方面,尽管如此,日本法律秩序明显不同于西方法律命令。

事实上,日本法律不是有机进化的产物表明,法律的作用在现代日本社会明显不同于它在西方社会中的作用。在日本,法律起着far-less-pervasive作用在解决争端和规则的创建和调整调节行为。日本酒吧的规模小,不受法律支配的继续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纠纷的方法。

对于许多日本家庭的目的超越了丈夫、妻子和孩子的依赖。业务的概念类似的家庭还坚持和颜色劳动关系,尤其是在中小企业。在相对均匀日本社会,社会地位带来沉重的义务,和社区压力是非常强大的。

因此,尽管日本早期采用德国民法典的一个版本,它没有采用德国的强劲意识的合法权益。日本生活的在许多领域,它仍然是很难预测的纠纷是否定居在法律标准,它通常是不可能知道一个人是否会执行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可用的。的概念无处不在的议案西部一个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可预测行为发生之前,在任何争议法庭应该充分影响索赔(原告接受全有或全无),解决纠纷,个人不考虑双方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不渗透深入日本的法律。相比之下,调解设施用于促进调整与法律无关的方面考虑;当地的警察站提供调解室,和长老充当中间人。妥协的基础上鼓励合法的无关紧要的因素,纠纷通常是通过技术,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来解决。

现代民法的发展

在20世纪后期,一直持续到21世纪,法系系统进行了重大修改的结果改变法律在现代的来源,官僚主义的、监管状态。几乎所有的现代民法法系系统已经越来越多地利用uncodified成文法为了调节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广泛领域。

这样的立法通常超出了传统民法典的范围,甚至当它涉及有关的问题合同或delict-areas的法律传统上由代码。此外,由于大部分的现代成文法是由监管机构,它缺乏系统性集成概念上的框架法系的特征码,它是由法律和文化传统。当代成文法国家倾向于反映更广泛的角色在现代社会,即使在传统上被认为是“私人”法律的一部分。此外,这两个宪法法律和国际法反映了基本权利的扩大问题的方式也使民法更多公共取向。这种发展在现代法律重要影响传统民法的内容和范围。古典密码已经消退的影响和突出,许多基于代码non-codified法律体系现在依靠广泛的地区“特殊立法”以及国家和超国家法院的判例法。传统的法律部门的领域在民法典越来越不确定法律解决新问题,如消费者保护和体育法律,之前没有考虑的法律类别。公法担忧弥漫在几乎每个领域的民法:平等对待原则,例如,已经完全改变了以前父权家庭法规定民法典无处不在。

这些发展在国家尤其明显的成员欧盟(欧盟),很大程度上由于超国家的努力集成欧洲市场和协调国家法律。欧洲法律,或欧盟法律,往往影响甚至取代了实质性的民法规则,虽然它并不一定使用传统民法法系司法结构或尊重传统教条主义民法法系的类别。因此,它有助于进一步分解的民法典。

民法在欧洲这种变化,这很可能会继续,甚至增加与全球经济活动的增长国际和超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民法的治疗效用的质疑,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的特点。与此同时,一些人认为一个有效的平衡可以通过寻求欧洲民法典调和传统民法法系代码与现代法律的发展。

马克斯Rheinstein 玛丽安·格兰登 保罗Carozz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