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系统

罗马法,具体体现在《民法大全》在德国,从15世纪开始,人们就开始“接受”法律职业还有一个系统法律由专业人士开发(Juristenrecht).罗马法为法律进步提供了理论基础,这种进步在19世纪学者的工作中达到顶峰。在这一传统下,法律程序在德国被看作是对个别案件或多或少普遍制定的规则的应用。传统上,德国法院在发展法律方面并不像普通法国家的法院那样占主导地位。罗马法提供了加强的工具主权以及相关的观点,即立法职能是国家垄断的,法律发展的责任在于受过法律训练的国家控制的官僚主义而不是像18世纪和19世纪的英格兰那样,由绅士和律师领袖组成。传统上,德国的法官都是受过大学教育的专家,受国家权威和法院的匿名管理法院.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德法官发挥了更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宪法

德国民法典

由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比法国的民法典晚了近100年,其起草者受益于19世纪德国学者的大量努力,这些学者将法律系统化、澄清化和现代化。结果,德国法典与它的法国前身明显不同:它的安排更有秩序,它的语言更精确,它的使用更严格。

德国法典的吸引力在于律师对律师;实事求是的中性语调与法国人活泼的情绪形成鲜明对比民法是写的。它不是试图从广义上教导人,而是强调道德规则.在任何事情上都要遵守诚信和公平交易。违反良好的道德违法违规、滥用权利、暗中进行的法律交易被剥夺法律效力。该法典旨在适应20世纪之交的社会,但是,通过使用一般性条款,将具体规范的制定留给法官,它显示了对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政治假设的适应性。

德国私法的主要类别

《德国民法典》开篇就规定,每个人一出生就具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未成年人的利益受到代表的保护,代表以他的名义行事,虽然某些是合法的交易可以在7岁时进入,直到18岁(以前是21岁)才获得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每一个在法庭诉讼的保护下,享有人身不受伤害和个人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婚姻和家人

自1875年以来,婚姻必须由登记官主持,而登记官不能是牧师。在教堂举行的庆祝仪式可能紧随民间仪式。经配偶一方或公众申请,婚姻可以宣布无效检察官以各种理由,如缺乏形式或亲和力但是,这种婚姻的结果和离婚差不多:孩子并不一定是孩子不合法的.自1976年起唯一地为离婚婚姻已经破裂,如果夫妻双方分居一年并就离婚达成协议,或者如果夫妻双方分居三年,则推定为婚姻破裂。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权利的规定女性对婚姻的限制比《法国民法典》要少。后二战期间几乎所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都被废除了。由丈夫管理和使用妻子财产的普通法定婚姻财产制度,在1957年被分开管理和平等分享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价值的制度所取代。配偶一方死亡后,未亡配偶有权获得一大笔遗产。对人的关心和呵护财产其中一个孩子是夫妻双方的。

继承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时,被继承人的资产直接转移到继承人,这些人是根据无遗嘱继承规则或由遗嘱确定的性格.一般而言,遗产不会经过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的管理阶段。继承人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但通过采取适当的步骤,他们可以将其责任限制在遗产的资产上。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在遗产中履行某些职能。一个可能没人见证,但必须完全是遗嘱人的笔迹。公立遗嘱要么在公职人员面前口头立,由公职人员记录,要么写在遗嘱人交给公职人员的文件中,并声明这是他最后的遗嘱。的后代其他近亲,包括未亡配偶,不能被剥夺超过一半的无遗嘱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