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私法的主要类别

法国民法使用了许多开发的类别古罗马,但它法律是属于它自己的时代。

婚姻和家人

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认为婚姻作为文明社会的基本制度。考虑到法国不同的宗教态度,他们决定以前只举行结婚仪式世俗的官员应该是合法的。这并没有剥夺各种信仰的神职人员举行宗教婚姻仪式的权利,但这些仪式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必须在世俗仪式之后举行,以避免任何混乱的风险。部分恢复了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控制;25岁以下的儿子和21岁以下的女儿都需要征得同意。1900年以后,结婚的手续减少了,父母对婚姻的控制也减少了。20世纪的法规逐渐重新确立了革命性的规则,即当双方当事人超过21岁时,父母的同意是不必要的。1974年,法定成年年龄降至18岁。

在法国旧政权在美国,家庭一直以丈夫为中心,其强大的权威和权力继承自罗马的家长(一家之主)传统。尽管革命宣布女性在权利上与人平等,这对实现这是法律上的观点。法典的起草者认为没有理由改变传统的情况,而拿破仑本人也赞成妻子服从丈夫。法典明文规定她必须服从他。除了极少数例外,她没有法律行为能力。没有丈夫的书面同意,她不能出售、赠送、抵押、购买,甚至不能通过捐赠或继承接受财产。然而,20世纪的法律严重削弱了丈夫对妻子的权威,赋予了她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1970年,“丈夫是一家之主”的旧说法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的原则数代同堂的大家庭然而,决策权并没有扩大到管理社区财产。

此后,许多国家都修订了婚姻财产制度,倾向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婚后获得的财产,双方都保留对婚前财产的控制权。虽然《拿破仑法典》规定了一个法定制度(如果没有特定的婚姻)合同),在这一切之下动产配偶的收入夫妻共同财产婚姻解除时,丈夫被赋予一切有效的权力,甚至对妻子的财产,由他们或他们的继承人均分。1965年,夫妻任何一方婚前拥有的动产被排除在社区基金之外,现在,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该基金只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工作或节俭的成果。在本世纪初,随着法律行为能力的获得,法国妻子可以自由地管理和处置自己的收入和财产,但直到1985年,丈夫在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长期主导地位才被平等管理制度所取代。

离婚

离婚在大革命后首次传入法国。这很容易,甚至是双方都同意的。

法典的起草者决定,既然许多人不受宗教的限制信念对于寻求离婚,立法者没有责任阻止不幸福的配偶终止他们的婚姻和进入新的合法的结合。因此,离婚是允许的,但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以免“最神圣的契约成为反复无常的玩物”。离婚的唯一理由是通奸、最严重罪行的判决、过度的行为,如赌博习惯和支出、残酷的待遇或严重的侮辱。双方的协议是在拿破仑的个人压力下增加的,他已经决心与他的第一任妻子离婚,他与她没有孩子。但是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极其漫长、复杂、昂贵,而且在此后的六年内不能再婚。

1816年拿破仑倒台,君主复辟,离婚制度被废除,直到1884年才重新引入。从1884年到1975年,只有在通奸、被判犯有严重罪行和残忍行为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经双方协议离婚直到1975年才恢复全面的对离婚法的改革允许在配偶一方同意或在另一方不反对的情况下提出请求,或在分居六年或结婚六年后婚姻破裂的情况下终止婚姻精神疾病除了传统的过错理由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