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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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标题:《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日期:
1950年11月4日
关键人物:
切丽亭

欧洲人权公约(ECHR),全文《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公约欧洲委员会在1950年保卫基本自由和人权欧洲.连同它的另外11个协议该公约于1953年9月3日生效,是迄今为止该领域最先进、最成功的国际实验。

1950年11月4日,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实质性的其中的规定是根据草案也就是现在的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多年来,《公约》设立的执行机制就《公约》规定的问题形成了相当多的判例法,缔约国通常都遵守和尊重这些判例法。在一些欧洲国家,公约的条款被视为国内的一部分宪法或者成文法。如果情况并非如此,缔约国已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国内法符合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1998年11月1日,欧洲人权制度进行了重大精简协议公约第11号生效。根据该议定书,公约创建的两个执行机制是欧洲委员会人权和欧洲人权法院被合并成一个重组的法院,现在被授权在没有当地政府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审理个人(而不仅仅是州际)的请愿或投诉。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对公约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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