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和劳资关系

的范畴下有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劳资关系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工会雇主组织,集体谈判权而且集体协议,工厂和企业层面的员工代表(包括联合协商,如果存在,共同决定和其他形式的工人参与管理,甚至是工人在公司董事会的代表),以及防止和解决各种类型的冲突劳动力一般的争议罢工而且停工在特定的。关于工会的代表性和能力、工会的法律地位、承认工会并与其谈判的义务、集体协议的可执行性、允许工会进行的活动范围以及工会的权利等问题义务合同而且侵权行为但是,它们在受法律规则约束的程度上以及这些规则的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差异。

美国,例如,有相当数量的法律在这些问题上,最重要的立法是国家劳动关系法以及1947年的《劳动管理关系法》塔夫脱-哈特利法案》).在联合王国,法律迄今为止对其中大多数人仍处于边缘地位工会除了1871年、1875年和1906年的立法,这些立法为工会提供了某些“豁免权”(或有时被称为“特权”),特别是在贸易方面纠纷.1980年代初颁布的立法限制了其中一些豁免或特权,趋势是扩大法律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以减少复杂社会中劳资冲突所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破坏。

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行业协会和自由意志主义美国的智库推动立法并提起诉讼,旨在限制工会的政治和经济权力。所谓的工作权利的法律,最终被几个州采用,禁止工会收费机构向非工会工人支付代表他们进行集体谈判的费用。一些州还严格限制或禁止公共(州)雇员的集体谈判。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Aboodv。底特律教育委员会(1977)一致支持强制性的代理费在公共部门(前提是它们不被用来支持工会的政治或意识形态活动),即先例后来被推翻雅努斯v。美国州、县和市政雇员联合会(2018),其中法院宣布非工会雇员必须肯定地同意支付代理费。

劳工法的执行

劳动法的另一个特点涉及行政当局的组织和运作,如劳动部门、劳动检查部门和其他执法机关。还有法律的执行包括劳工法庭和其他机构的运作,以解决现有合同或集体协议引起的不满,以及劳资双方之间产生的劳资纠纷。

许多国家的主要问题是将劳动管理过程及其与劳工和管理层的特别密切关系同全面经济和社会计划联系起来,以适当重视社会方面的考虑经济政策.这一问题大多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但其解决办法确实部分取决于劳动法在多大程度上规定和确保有效的行政标准。

特殊类别的工人

劳动法包括许多针对特定职业或其他群体的规定。它们有时作为一般法典、特殊立法或限制针对特定群体的特定立法规定的条款的特殊部分出现。这些特殊规定在采矿、运输(特别是海运)、商业职业和农业中很常见,也很重要。贯穿这些广泛的经济活动部门的是一些国家对蓝领工人和受薪雇员的传统法律区分,以及某些较新的区分,例如在挣年薪和享有劳动权利的雇员之间的区分任期内而那些没有这种权利的人则按月、按周、甚至按日领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