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国际监管

在所有运输法律体系法律一直受到航空公司享受一个事实垄断。客户可能的服务需求和承运人可以精确的报酬通常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的发展和运输工具在西方世界已经导致了减少市政的范围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但国际公约和行政法规数量激增。进行运输业务的权利仍处处管制通过复杂的授权系统,和运输的操作受到连续监督和控制适当的机构。航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他的客户是受此影响公共当局的干预,以及公共和私人法律形式运输法律的主体。

道路,铁路,内陆水道

自19世纪立法在大多数国家已经颁布了保护公众利益的运动公路,铁路,内河。在美国监管的决定性的一步运输是用1887年的管理商业行为。这个法案是适用于所有由铁路承运人从事州际或对外贸易和承运人运输货物的部分铁路和内河时都使用一个共同控制,管理,或安排一个连续运输。该法案创建了美国政府州际商务委员会,今天听到投诉航空公司涉及广泛的权力所谓违反法律,冲突中探讨的问题,责令运营商停止和停止违法行为,并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量由于违反。该委员会还拥有定额的力量。

自1887年法案时,出现新形式的运输,旧已得到改进。州际商务委员会现在管辖铁路、管道、电机运营商,被水和某些航空公司。其他联邦机构负责监管运输民用航空局和联邦海事委员会。

在英国航空公司1830年是第一个立法干预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法案最初应用于所有公共承运人的土地,包括公路和铁路运输。然而,1921年的铁路法案特别规定关于铁路、和1962年交通法案制定铁路委员会不得被视为一个共同的载体。因此,铁路运输是由之间的合同英国铁路董事会和托运人或者其他缔约方制定规则的书中英国铁路(后来更名为英国铁路)、不复存在在其逐步私有化在1994 - 97年。运营商的行为从未适用于私营航空公司和公用事业公司海运或内河。如果是海运或内河运输的一部分和部分道路,该法案适用于土地只有一部分。

几十年来的法律管理国际运输货物通过铁路已经被许多国际约定。这些通常称为伯尔尼公约。第一届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于1890年在伯恩,1893年进入操作;后第一次世界大战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公约1924年得出结论,这是一次修改公约于1933年在罗马签署。这反过来被取代第二次世界大战伯尔尼公约1952股。一个新的1961年伯尔尼公约签署,并于1965年进入操作。约定适用当货物已委托下通过托运单马车在至少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和某些指定的线。调节主要是运输合同的形式和条件;它的性能,包括费用的交付和付款;其修改;为延误的赔偿责任,损失,或损失;和合同的执行行为。此外,公约确立铁路运送货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各种铁路当局的缔约国。大多数缔约国已经纳入市政法律规则与惯例的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罗马条约1957年3月25日,创造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包含许多规定很重要的交通工具。的成员社区特别会开发一个共同政策的问题吗运输。条约的规定已经很大程度上实现通过一系列国际协议。因为所有的成员共同市场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授权为统一的规则已经基本实现货物运输作为铁路运输。

海上运输

直到现代民族国家的出现,海上贸易的规律在西方世界很大程度上是统一的。在18和19世纪,然而,立法法律、司法决定追求狭隘的国家利益逐渐取代各国可敬的和统一的海洋法和引发了尖锐的法律冲突。在不同国家间的运动从而阻碍时推进技术和传播工业革命是导致扩大海上商务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的最后几十年,这些冲突日益明显的法律可能克服通过国际公约。商船的法律是很自然的第一个分支私法来吸引注意力的可能的国际监管。

运动一致性达到在1924年签署的国际公约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只是为了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有关,只有对损害发生船体货物活的动物。公约所涵盖的所有提单都受到特定的标准条款定义由承运人承担风险,这是绝对的,不能被相反的协议,改变和载体可以享受豁免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来说,减轻承运人的过失责任条款加载、处理、充填、保持、携带和卸货的货物或减少他的义务提供适航船舶被宣布为无效。然而,承运人是解除责任过失在导航或船舶的管理和适航性的绝对保证。公约最初是为了适用于所有提单发行的任何缔约国之一。

大多数海洋国家批准或坚持公约等,如希腊和印度尼西亚,颁布了国内立法将在布鲁塞尔规则达成一致。一些坚持国家,包括德国、比利时、土耳其和荷兰,公约的规定并入到他们的商业代码。其他人,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和大多数英联邦的成员,有制定规则的形式特殊的法律被称为海上货物运输行为。还有一些人,包括法国、意大利、埃及、和瑞士,给法律公约本身的力量,此外,颁布了国内立法仿照公约。的实质性的标准管理提单在海上运输已成为主要在大多数西方世界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