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道和转销;中途停运

改道和重新托运这两个术语是可以互换使用的,指在货物到达原目的地之前或之后改变目的地或付款方式。转销对商业界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为货物可以从一个遥远的供应地运往某个目的地,然后转到最有利的市场。承运人一般被允许对行使转移或再托运特权收取费用。改道的次数一般是有限制的,以防止使用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

在所有法律制度中,货物所有人都可以更改承运人关于目的地或有权提货人的指示。承运人必须遵守就该订单而言,只要他确信指定新的交货地点的人或新的收货人在发出订单时是货物的所有人。在民法法域,拥有运输工具所有权的人提单或其他单据,通常有权改变货物的目的地。这一规定在国际公约中得到广泛遵守,包括1929年的《华沙公约》。在普通法未作其他规定的,收货人视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所有人;因此,通常是收货人有权更改货物的目的地。

从技术上讲,中途停运是指未支付货款的卖方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变更目的地的权利。卖方根据直接适用的法律享有这一权利,即使他在他的合同中没有保留货物的所有权事务和买家。显然是英国人货物销售法1893年的《联邦法典》规定,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付款的卖方可以恢复对货物的占有,并可以保留货物,直到支付或投标价格为止。有类似的民法管辖的规定。

危险货物

危险品是指那些从性质上容易对人、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害的货物。在所有法律制度中,危险货物运输都产生了不同的问题,并产生了专门的规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或行政条例界定了被认为是危险的货物的类别,并将其排除在公共承运人之外,或确定了运输这些货物的条件。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托运人是承担责任向承运人赔偿因交付运输的危险货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但在交付时已声明货物的危险性质,并且承运人在了解其性质的情况下已接受该货物的除外。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运输

货物通常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商才能到达目的地。当托运人与多家承运人签订合同,当托运人授权其中一家承运人作为他的承运人时,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代理与其他承运人或者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承运人。

如果承运人未经授权将货物交付给另一承运人,他就第二承运人的任何错误交付以及货物所有人在货物在第二承运人拥有期间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托运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承运人不能通过代理人的服务履行合同而免除责任。此外,将货物交付给另一个承运人可能是一种损失违反指由于默示或明示的条件,即运输应由承运人的车辆进行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在海上运输中也有体现。

承运人的留置权

法律在各地努力确保向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的承运人支付运费。在普通法法域,承运人可能为此享有普通法留置权、法定留置权,甚至合同留置权。在民法法域,承运人通常对所携带的物品享有特权。

普通法上的共同承运人司法管辖区有普通法上的留置权,根据该留置权,他有权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付给他应得的运费。承运人无权销售或者使用货物;但是,当事人可以同意承运人拥有有效留置权,即他有权出售货物。因此,在海上运输中美国在未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有权扣押和出售其所携带的货物。当事人可以约定承运人不享有留置权,也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享有一般留置权,即包括待付运费以外的债务的留置权。留置权行使后,承运人具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他可以对其过失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并且他可以有权追索为保全货物而合理必要的费用。

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承运人通常对其运输的货物享有支付运费和附带费用的特权。在法国和遵循法国模式的系统中,这种特权只提供给根据运输合同运输货物的专业承运人。民法特权与普通法留置权的区别在于,它赋予承运人为满足其债权而出售货物的权力和权力。该特权适用于运输单据所确定的整批货物,并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失效。除了这种特权外,在民法法域的承运人还可以根据一般法律享有义务,在支付运费前拒绝交付货物;此外,他还可以通过各种合同安排来确保支付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