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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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议国家和其他主体的文书国际法,例如某些国际组织,规管他们所关注的事项。这些协定的形式和风格各不相同,但都受条约法的约束,条约法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一个条约的典型仪器国际关系,由1969年定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协定,不论体现在一项文书中,或体现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相关文书中,不论其特殊性如何指定.合同条约是双方同意交换领土或解决争端或要求的条约,也就是说,他们通过这些条约处理特定类型的业务。自那以后,立法条约在数量和意义上都有了极大的增长二战期间,是各方为其未来行为制定原则或详细规则的文书。”
一些多边协议设立了一个国际组织为了特定的目的或多种目的。因此,它们可以被称为组成协议。的《联合国宪章》(1945)是一项多边条约,也是联合国的组成文书。区域协议作为组成协议的一个例子是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Bogotá的章程),该组织成立于1948年。一个国际组织的组成可以是更广泛的多边条约的一部分。的凡尔赛条约(1919),例如,包含在第一部分约的国际联盟第十三部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
这个词超国家是最近才出现的,用来描述最初由六个西欧国家开发的条约结构类型: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第一个条约是巴黎,于1951年签署,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煤钢共同体();第二,罗马条约,于1957年签署,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第三,同一天的罗马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一个条款欧洲安全委员会条约中规定执行机构的成员完全独立于任命他们的政府。
然而,条约并不是缔结国际协定的唯一文书。有一些单一的文书不具备条约的形式,它们被称为“协议纪要”、“协议备忘录”或“临时协议”;有正式的单一文书,叫做公约,协议,协议、宣言、宪章、盟约、协约、规约、最后文件、一般文件和协约(通常指与教廷达成的协议);最后一种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文书组成的不太正式的协议,如“交换照会”或“交换信件”。
在缺乏国际立法机构的情况下,多边条约是使国际法适应迅速技术发展和各国日益相互依存所带来的不断变化的情况的选择工具。
尽管很极端多样性对于国际协定,可以根据它们在国际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对它们进行分类。可以看出有三种如此广泛的功能;即国际法典的发展和编纂法律,建立新的合作水平和集成国家之间,以及实际和潜在的国际冲突的解决。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含一项妥协条款(参与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或仲裁国际法院)处理某些类型的纠纷,并为其他类型的纠纷订立调解程序。各国对强制仲裁或裁决的抵制表明,它们对通过国际法实现普遍一体化的承诺有限法治.在这方面,欧洲经济社区是一个例外,它规定由国际刑事法院强制解决根据三个组成条约引起的争端正义该网站甚至对个人开放。值得注意的是,西欧是民族主义和教义主权的状态。现在,它可能已经成为超国家一体化的摇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