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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和哲学

什么,如果有的话,证明的权威状态吗?国家权力的适当的限制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如果有的话,在道义上对推翻一个国家吗?在西方政治哲学最具影响力的方法之一,这样的断言,国家存在的问题,和其权力通常定义或限制,其公民的理性的协议,在一个真实的或假想的社会契约在自己或自己和一把尺子。17、18世纪的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家-托马斯霍布斯(1588 - 1679),约翰·洛克(1632 - 1704)让-雅克·卢梭联想控股(1712 - 78)的社会契约是文明社会的手段,包括政府,来自历史或逻辑上无状态的无政府状态的先前存在的条件,或“自然状态”。因为自然状态是在某些方面不满意或不满意或不受欢迎的,或者因为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最终需要它,每个人同意放弃他或她的部分(或全部)最初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的中央权威条件是其它所有人都做了同样的事情。作为交换,每个人收到好处,据说只有这样一个中央权力机构可以提供,特别是包括国内和平。

根据霍布斯,例如,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权一切,没有公正的权力,以防止暴力的人,别人可能需要生存。结果是一个“所有反对所有的战争”,人类生命的“孤独、贫穷、肮脏、粗野和短。“唯一的救恩是一个紧凑,每个人放弃一切,他或她的权利提交中央权威,或主权,绝对就是Leviathan-which反过来保证所有人的安全。个人必须服从主权问题和可能反抗只如果不能确保他们的安全。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人自然状态下权利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但中央权威,通过社会契约带来,最终需要更好地保护这些权利。权威的力量是有限的,这是必要的保证所有人的平等的基本权利,反抗它是合理的,如果不能在这个基本目的。洛克的政治哲学直接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

卢梭的自然状态是相对和平,但社会契约成为必要克服不可避免的冲突随着社会和个人变得依赖别人来满足他们的需求。然而,唯一在卢梭的账户,状态不是天生的权威与个人自由意志的冲突,因为它代表了集体意志(“共同意志”),个人意志的一部分,提供个人道德。

在20世纪的社会契约的概念是两个有影响力的正义理论的基础,这些的约翰·罗尔斯(1921 - 2002)罗伯特·诺齐克(1938 - 2002)。罗尔斯主张一组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在商品和福利的分配正义),将支持在一个假设的理性人之间的协议已经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和个人特征(“无知的面纱”)。罗尔斯的方法通常被解释为资本主义的理由福利国家。相比之下,诺齐克认为,任何商品和救济金是一个高度分布的不平等的问题只是如果它可能对来自分布通过交易,并没有违反任何生活的自然权利,自由和财产。因为此类交易在一个自然状态会引起“最小状态”(他的权力仅限于那些必要的防止暴力、盗窃、诈骗),只有最小的国家是合理的,根据诺齐克。

社会契约的概念也是或多或少地直接参与各种伦理理论方法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一些哲学家认为,例如,传统的道德原则是合理的,理性的,自私的人会同意遵守他们(因为每一个这样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为自己的情况一般合作比一般不合作的情况)。其他人则争辩说,正确的道德原则是那些没人能合理拒绝为基础证明他或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