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北美法案

英国[1867年]
验证引用
虽然已尽一切努力遵循引用风格规则,但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参考相应的样式手册或其他资料。
选择引用格式
反馈
修正?更新?遗漏?让我们知道如果你有建议来改进这篇文章(需要登录)。
谢谢您的反馈

我们的编辑将审阅你所提交的内容,并决定是否修改文章。

外部网站
打印
验证引用
虽然已尽一切努力遵循引用风格规则,但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参考相应的样式手册或其他资料。
选择引用格式
替代标题:宪法法案

英属北美法案,也叫宪法法案(1867年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英国在北美的三个殖民地——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和加拿大-团结成“一体”统治以加拿大的名义",并规定英国的其他殖民地和领土北美可能会被承认。它还将加拿大省划分为省魁北克而且安大略并为他们提供了宪法。该法案一直作为加拿大的“宪法”,直到1982年更名为《1867年宪法法案》,并成为加拿大宪法的基础1982年宪法法案,英国议会的权力被移交给独立的加拿大议会。

《英属北美法案》赋予了新统治一个宪法“在原则上与联合王国相似。”的执行政府被授予维多利亚女王和她的继任者。这两个规定意味着加拿大将有议会和内阁政府。的立法机关议会由参议院组成,参议院成员由加拿大各地区任命,终身制下议院根据人口代表制原则从各省选举产生。该法案规定刑法应该是联邦的民法省。联邦政府任命所有高级法官,各省执行法律并维持法院。该法案还授权设立加拿大最高法院。

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是由该法案第91和92条规定的。根据前者,联邦立法机关被赋予权力,为“加拿大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政府”和“更大的确定性”29个主题立法独家联邦司法权被列出。该法案还赋予联邦政府在通过后两年内禁止任何省级法案的权利。各省可以只征收直接税,而自治领可以使用任何形式的税收。因此,该法案规定了联邦政府拥有一般和压倒一切的权力,而各省拥有特殊和受限制的权力。

御前审判委员会的司法解释过程枢密院然而,通过大幅度减少联邦政府的权力和相应增加各省的权力,该法案改变了联邦宪法的性质。该法案没有提供…的程序修正案修正案是帝国议会在伦敦应…的要求加拿大议会

这篇文章最近被修订和更新Chelsey Parrott-Shef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