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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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简要摘要

酷刑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疼痛或者为了某种目的而受苦,比如提取信息,胁迫忏悔,或施加惩罚。它通常是由公职人员或其他行使类似权力和权威的人实施的。尽管历史上很多人都为酷刑的有效性辩护,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弗朗西斯·培根爵士早在罗马时代,它就因为鼓励受害者撒谎而遭到攻击。

古希腊在罗马,肉体折磨是合法的,通常是对非公民或奴隶,作为获取信息或招供的手段。后来,在早期中世纪的欧洲在美国,酷刑被用作审判本身严酷的考验其中,嫌疑人对极端身体疼痛的反应是确定有罪或无罪的基础。在中世纪后期,酷刑再次被用于在严重犯罪案件中获取供词(供词被称为“证据女王”),尽管名义上它受到严格的条件。

历史发展

酷刑的基本原理,几个世纪以来开明的挑战在于,这是避免严重流产的必要手段正义,其后果将不可逆转。然而,刑罚的引入可以被撤销,如监禁和流亡的发展法律执法作为一种职业使得这个案子无法成立。例如,苏格兰于1708年废除了酷刑,法国于1798年废除了酷刑,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因此,到19世纪初,欧洲大部分地区已正式废除了酷刑。此后任何暴力朝向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通常是袭击、殴打和伤害)。这一趋势反映了许多影响因素,包括启蒙运动思想:尤指犯罪学家和哲学家所表达的思想凯撒Beccaria.早在20世纪之前,大多数其他国家——包括那些仍处于殖民统治下并受制于其殖民主宰者强加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就已经拒绝将酷刑作为一种合法的调查、审判或惩罚手段。

国际反应

更一致的反对酷刑的努力镀锌日本和纳粹德国在二战期间犯下的暴行被揭露二战期间.最早的法律回应是在1948年禁止酷刑和类似的不人道待遇世界人权宣言1949年日内瓦公约特别是《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和《战时保护平民公约》。酷刑也被国际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在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而区域人权在欧洲(1950年)、美洲(1969年)和非洲(1981年)通过了条约。

鉴于国际上反对酷刑的气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的酷刑事件,例如法国在阿尔及利亚(1954年至1962年)和法国在阿尔及利亚实施的酷刑军事政权在希腊(1967年- 1974年)——最初被视为畸变.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非政府组织s(非政府组织)指出,人权事业的进步正在逐渐认识到酷刑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对政治犯和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1973年,遵循彼得·本纳森等人权活动家的原则,在马丁·恩纳斯的领导下,国际特赦组织(大赦国际)发布了一份报告,该报告不仅记录了世界大部分地区存在的酷刑,而且还有助于持续努力查明和消除世界各地发生的酷刑。这份报告是导致国际社会重新采取行动的运动的一部分社区,尤其是在联合国(联合国),并导致联合国大会联合国通过了几项旨在限制并最终结束酷刑的文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75年通过的《保护所有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该文件为禁止酷刑的国际文书奠定了基础。1978年颁布了《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医学原则》概述了医生和其他医务从业人员的准则道德关于保健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囚犯和被拘留者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作用(1982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88年)阐明了被拘留者的权利。虽然这些文书载有一些可被视为基于法律的规定,但它们本身并没有约束力国际法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是1975年宣言付诸行动的努力的高潮。大体上是在宣言之后公约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酷刑。除了作为法律对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具有约束力外,《公约》绝对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待遇以及其他一些条款一般被理解为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无论它们是否是公约的缔约国条约禁止酷刑。《公约》还要求各国将酷刑定为犯罪,调查关于酷刑和类似虐待的指控,起诉实施酷刑的人,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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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寻常的是,会议还创造了一个义务各国可以引渡或审判在其领土内涉嫌实施酷刑的任何人员,而不论酷刑发生在何处,从而引入了一种形式的普遍管辖权(对在另一个国家所犯罪行的管辖权,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国籍对那些实施酷刑的人)。正是根据这项规定,在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智利前总统奥古斯托·皮诺切特1998年被英国允许拘留(这是在西班牙要求引渡他的听证会之前采取的初步措施,以便让他面对折磨西班牙公民的指控)。在一家英国法院判定他健康状况不适合受审后,他最终被送回智利。(另请参阅国际法:管辖权.)

《禁止酷刑公约》还设立了由10名独立专家组成的禁止酷刑委员会负责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调查调查明显的系统性酷刑行为,如果国家明确同意,调查个人对酷刑的投诉。除了发起调查的权力外,该委员会的管辖权类似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由18名成员组成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对该公约缔约国的管辖权。

1985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06年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任命了一名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其职责包括收集关于酷刑指控的信息(通常由非政府来源提交),就担心面临酷刑风险的人发出紧急呼吁,请各国就酷刑指控发表评论,并在获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调查任务。

当代的发展

21世纪初,人们的注意力转向预防机制。2002年《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OPCAT)设立了一个预防小组委员会,这是一个专家机构,与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不同,该小组委员会有权和有义务在没有缔约国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访问各国协议.灵感来自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预防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是秘密进行的,目的不是谴责或揭露,而是鼓励改进。不合作或没有改进将导致公开报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使用这一工具)。以欧洲委员会设立的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做法为基础的议定书;它还明确规定了有关视察某一国家情况的要求:每个缔约国必须建立自己独立的“国家视察机制”,包括访问其领土内的所有拘留场所。

通过这些手段,国际上禁止酷刑的法律变得绝对和明确,而且确实如此提振通过一系列机械装置的设计使之生效。然而,消除酷刑仍然很困难,因为社会有时更愿意看到罪犯(普通的或政治的)受到惩罚,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当负责实施酷刑的部队调查酷刑罪行时,就会进一步削弱这种罪行。

问题是加剧了的响应9·11恐怖袭击美国在2001年。一些记者和政治家试图重新审视(或重新解释)国际法中规定的绝对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含义,特别是在美国士兵在阿富汗被曝光虐待行为之后阿布格莱布监狱伊拉克(2003年,美国和英国领导的部队入侵了伊拉克)。然而,没有政府试图质疑禁令本身或挑战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美国政府试图为酷刑辩护审讯比如水刑(中断或控制溺水,通常称为模拟溺水)-通过否认他们构成酷刑遭到了国际社会的谴责。尽管似乎没有政府愿意冒险批评这将导致一些国家拒绝对酷刑的既定禁令调用美国的政策是转移对酷刑的批评,他们可能已经非正式地批准了这些酷刑。与此同时,人权非政府组织、联合国、宗教组织、政府间机构和其他机构继续努力根除酷刑。

奈杰尔·s·罗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