蔑视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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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蔑视,在法律上,侮辱,干扰,或违反主权法院或立法机构。的概念蔑视是英语的起源,发现只有在国家吗普通法系统。主轻蔑的概念的重要性是它保证司法行动捍卫司法或立法权本身。常常蔑视违反没有强制力的保障,通常限制国家权力的民事或刑事惩罚的错误。

侮辱的行为或语言,由法院或干扰其业务的行为属于犯罪的范畴轻蔑。然而,叛逆的行为法院命令往往可能会被视为民事或刑事的蔑视或两者兼而有之。例如,一种蔑视的行为是一种侮辱的法院和司法权威,因此干扰构成犯罪的蔑视。它还可能的结果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救济,法院命令,从而给予他构成民事蔑视。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他在法院命令或有权不听话的行为所引起的赔偿他的损失。

在刑事和民事蔑视但更常见的在之前给定区别画不听命令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和标记直接的存在的藐视和那些承诺地理边界以外的法院和被称为间接,或建设性的藐视。

在英国,两院议会宣称自己的能力来惩罚不听命令的行为。因藐视法庭罪处罚的权力可以带来直接监禁的处罚罪犯的冒犯。然而,下议院只能拘留一个罪犯在其会话,而上议院任何固定期限可以拘留一个罪犯,甚至超出休会。

直到1927年,在美国法院的调查和蔑视权力极其有限国会。国会调查权力的扩张在1930年代支持由法院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毫无疑问,一个国会委员会可以强迫证人出席会议,证人拒绝作证或回答一个问题不能蔑视,除非它已经明确表示,他拒绝将被视为顽固的。必须深思熟虑,故意蔑视,问题解决证人必须相关的调查由国会授权。此外,它的针对性必须明确表示反对证人。进一步的保护第五修正案美国宪法对强制自证其罪适用于目击者在国会委员会。另请参阅作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