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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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在物权法、索赔或指控财产确保付款的债务或者一些人的满意度义务或责任。尽管法国推导的术语,留置权的法律原则是公认的产权在早期罗马法

英语普通法早期认识到债权船舶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保留占有债务人的货物直到满意的债务,通常支付的购买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普通法发展两种占有优先权:特定的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具体留置权扩展只对业主的债务提供的服务的价值或与他的财产,财产的修复或改进的价格。的一般留置权不仅扩展了的价值的服务呈现的特定属性还在往来帐户上的所有债务,债权人的财产所有者。债权人是否一般或特定船舶留置权是由自定义和贸易惯例。这种分类的债权人占有优先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普通法的最终的细化合同补救措施。

除了普通法占有优先权,也有公平和法定留置权。法院股本在某些情况下将承认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的兴趣属性仍然是债务人的财产。的一个例子法定留置权在普遍使用美国机械的留置权,最常见的法定创造,赋予建筑商,承包商等等家具劳动力和材料土地改良土地因此改进感兴趣安全支付为他们服务。

抵押贷款,承诺,棋子是一种通用的他们创造的留置权的债权人利益属性,尽管法律治理这些大大不同于适用于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