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教会法典

第二个法典法典在历史上的拉丁天主教仪式颁布由教皇约翰·保罗二世1983年1月25日生效,于1983年11月27日生效。它包含1752册,分为七本书。这些书是:(1)“一般规范,”关于正典的操作原则法律、法人的定义以及教会办公室;(2)《上帝的子民》,描述了信徒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神职人员和俗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教会、教皇、主教学院的组织结构,罗马教廷,特别是教会和研究所神圣的生活;(3)“教会教学办公室”,涉及教义问答和传教活动、学校和传播媒介;(4)“教会的圣洁办公室”,描述圣礼和敬拜在他们的所有形式;(5)“教会的世俗物品”,定义财产、合同和慈善基金会的所有权和管理;(6)“教会的制裁”,描述各种罪行、不法行为和惩罚;(七)“程序”,概述管理正义通过教会法庭,各种准司法行动和救济。

新法典起草者宣称的意图是使圣经的神学见解具有实际效果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新律法的重点是神的普世子民,以及神的治理能力层次结构是对服务的召唤。信徒的基本权利得到明确的维护,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教会生活。权力下放的努力,让地方主教享有更多权利自治.尽管批评一些学者和神职人员认为新法典仍然存在保守的在某些问题上,人们认识到,法律的主体是渗透的大公精神和表现出对自由的尊重良心和宗教信念的每一人类.随着新代码的解释学的教会法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严格的合法交易,创造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如在财产问题上),法律的适用必须根据教牧需要加以指导和调节。

东方教会

在1980年代,所有东方天主教会都在进行一个类似于为拉丁教会准备新教规的过程。第一个草案新的统一法典于1986年完成。它由1561部正典组成,分为30个标题。联合教会的机构和结构得到了支持;根据自己的礼仪传统进行礼拜的权利得到了确认。宗主教和主要总主教的尊严和权力得到承认。会议肯定了各级会议政府的重要性。总的来说,草案中的主要主题与拉丁法典中的主题相同(尽管排列顺序不同);在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上,许多教规都逐字逐句地取自拉丁法典。对这个方案的协商过程一旦完成,很可能会对拟议的准则带来许多变化。在一卷书中编纂这么多教会的法律的任务——有不同的历史记忆,植根于不同的文化没有共同的语言——是一种语言令人生畏的一个,即使他们都自称一样信仰并且与罗马相通。

拉迪斯拉斯·m·奥尔西

英国国教教会法

安立甘宗拥抱的英国国教和它的附属教堂。自国王要求神职人员臣服以来亨利八世霸权行为在1534年议会承认他为英格兰国教会的最高领袖,并由女王延续伊丽莎白一世英国教会的法律是建立在君主或议会至高无上的权力之上的。从理论上讲,在古代独立的国家教会中,英国主教会议所确定的法律之外,只有教会的原则教会公社法(“普通教会法”)是有约束力的,但其他由教皇和议会颁布的规范,只在英国教会或议会接受的程度上被接受世俗的法庭。为了实际目的,英国教会中教会法的发展被一些圣徒学家(通常是罗马天主教徒)认为不是教会法,而是国家的教会法。等级制度有权力通过使徒继承根据圣公会的观点,它被保存了下来奉献马修•帕克作为坎特伯雷大主教(1559),但它不具有立法权。

教会管辖的省份由教会管理坎特伯雷和约克的集会每个议会都由一个由主教组成的上议院和一个由神职人员组成的下议院组成。1919年,英国教会1919年大会(权力)法案(通常被称为授权法案)建立了教会大会。1970年,教会大会被总会议所取代,它负责教会的政府。总会议由三个议院组成:主教院和神职人员院都是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会的坎特伯雷和约克,分别和俗人的房子是宗教会议的下议院。宗教会议有权处理教会内的礼仪、教义、合一和财务事务。它根据英国国教的教规或通过措施制定有关任何事项的提案(除……以外)教条宗教会议提交给议会的关于英格兰国教会的法案,其颁布需要议会的批准和王权的同意。伦敦朗伯斯区会议自1867年以来,该会议大约每10年举行一次,包括来自世界各地的圣公会主教,但没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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