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委员会系统

法国体系

法国三权分立被授予荣誉勋章《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然而,在法国人看来,如果一个法院如果允许对一项行政行为或决定进行审查,那么它就会与权力分立相抵触,就像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一项行政行为或决定进行审查一样执行可以推翻法院的判决。就像上诉从法院到上级法院的理由是,行政机关的上诉应该是对上级行政机关的上诉。只有这样,真正的三权分立才能得到遵守。

这就是行政解释法律作为一种独立于法院执行的法律体系的法律体系。1790年8月的一项法律宣布司法与行政部门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将始终与行政部门是分开的。它禁止法官以任何方式干涉行政机关的工作,违者将被免职。1790年10月,第二项法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为都不应属于法律范围管辖范围内法庭的。这样的事要呈在总长的王面前。

康塞尔·杜·罗伊旧政权,具有法律顾问和行政法庭的功能,通常被认为是前体政变委员会.康塞尔État的基本结构是由拿破仑然而,。委员会所赋予的职能之一宪法八(1799年12月)是的评审在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中。它也被赋予了权力裁决以前由部长自行决定而现在应由司法决定的任何事项。1806年,一项法令成立了康塞尔司法委员会来审查申请,并就此向康塞尔大会报告。这些法令奠定了直到1872年5月24日才明确确立的行政管辖权的基础,当时一项法律授予État委员会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的司法权,并承认委员会是对行政当局提出索赔的法院。

康塞尔État一直以来都是政府的一部分。长期以来,它的任务是就法案、法规、法令和行政问题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正是由于这一点,外国法学家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当法院开庭时,它的裁决将不可避免地是错误的有偏见的对行政人员有利。事实远非如此,今天,康塞尔被普遍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院,为法国公民提供了特别好的保护,使其免受行政不当之害。针对法国政府的诉讼在1872年重组后的司法委员会的继承者——司法部门(Section du Contentieux)审理。

État委员会是行政纠纷的最终权威机构。由于它承担了大量的工作,原来作为行政法院隶属于État委员会的州议会于1953年转变为第一审行政法庭,其成员的专业资格和职业前景得到了改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这些法庭审理的,而康塞尔État法庭只是在特别情况下审理极其罕见的案件的初审和终审法院指定的为了这个目的。

如果对案件属于行政管辖还是普通法院管辖有困难或疑问,由人民法院解决冲突法庭。这是一个专门为此目的而设立的法庭,由五名法官组成法院(最高民事法院)和5个来自康塞尔État。部长正义,以印章管理人的身份(风景花园),有时会主持并投出决胜一票。

其他几个国家也效仿法国建立了国家议会。其中包括意大利、希腊、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葡萄牙和埃及。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没有哪个国家的国务委员会获得过如此高的地位、权力、权威或地位声望就像在法国。

德国系统

德国传统上没有国家委员会,但它有一个完整的清晰的表达特别行政法院制度。在美国,或者着陆器美国有下级行政法院和高级行政法院,联邦有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行政法院,主要作为联邦高级行政法院的上诉法院着陆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从下级行政法院。联邦行政法院在不涉及联邦和联邦之间的合宪性问题的纠纷中也担任初审和终审法院着陆器或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之间着陆器;它审理联邦内阁就《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禁止某一团体的声明提出的请愿书,以及就有关外交或者办理领事业务,与案件有关的业务联邦情报局

一个土地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管辖权着陆器行政当局和也投诉官员的联邦政府设在着陆器.一些最高的联邦机关免除着陆器法庭。很少有案例超过着陆器最高行政法院。

公法纠纷可诉诸行政法院,除非该事项已由联邦立法规定交由另一个法院处理。(公法管理着国家和执行者在行使政府权力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这种关系不是商业性的。)《行政法院法典》认为,因服务人民而产生的财产索赔共同利益因违反公法义务而提出的赔偿请求应由普通法院审理。换句话说,只有普通民事法院才能对官员或政府行政部门作出损害赔偿的规定,使德国的司法体系变得复杂。因此,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区别取决于寻求的救济,而不是取决于争端的主题或当事人的性质。因此,德国行政法院的管辖权较小全面的比法国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