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专员

监察专员是行政制度的一部分法律仔细检查的工作执行.他不是行政部门的任命者,而是政府的任命者立法机关.的监察专员享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和个人责任,主要是正确行为的监护人。他的职责是通过确保依法行政、发现行政失当和消除行政缺陷来维护公民的利益。执行方法包括对主管当局施加压力,公开拒绝纠正不公正或有缺陷的行政做法,提请立法机关注意,以及发起刑事起诉或纪律处分。

瑞典设立了司法特派员办公室宪法1809年,该职位的负责人由立法机关任命,负责民事事务。他独立于行政和司法如果有个人向他报告任何行政或行政行为的细节是滥用权利,他有权全面调查某些司法活动。他有有效的权力起诉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有时也包括部长们自己。

瑞典司法特派员的责任包括民事,包括司法,司法警察、监狱和公共管理包括中央和地方,但不包括大臣和君主。他可以扮演公众角色检察官(尽管他不经常这样做);作为受害公民投诉的接收人;或者在监狱,精神病院,收容所等机构做巡视员拖欠债务的儿童,以及为酗酒者提供的静修场所,以了解他们是否被依法管理。

监察员制度首先在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被采用,然后,特别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世界各地的许多国家,包括新西兰(1962年)、英国(1967年)、以色列(1971年)、葡萄牙(1976年)、荷兰(1981年)和西班牙(1981年)。澳大利亚、美国和加拿大在州或省一级设有监察专员,在美国几个城市设有市级监察专员。在英国,有一个司法特派员负责调查对地方政府的投诉国民保健制度,以及行政北爱尔兰此外,还有在国家一级开展工作的监察员。美国任命了一些专门的监察员,以保障囚犯获得医疗的权利。在以色列警察有一个公众投诉办公室,还有一个军事监察专员;还有一个州审计员,负责发布有关执行程序的年度报告。

在已设立监察专员制度的各州,监察专员的价值是毫无疑问的。司法特派员的部分作用在于他有能力让那些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公民放心,对他们的投诉进行仔细调查后会发现他们的怀疑是毫无根据的。在大多数国家,监察员除了有权进行检查和要求提供最充分的资料外,没有什么积极的权力。但是,他可以建议对法律的特定解释或对法律的特定修改。他还可以建议政府向投诉者支付赔偿金。

行政程序

有秩序的程序除了有效率外,还可在行政程序的每一阶段将责任定在某一人员或机构。它既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又能保护行政机关不受侵害批评武断的行为。它可以确保个案处理的规律性和一致性。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要求的质量和目的。大多数国家只有大量未编纂的行政法规定程序。其中大部分存在于管理政府特定职能的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公共卫生,教育,以及城市规划

行政程序规则包括设立运行中的行政机制等事项;住宿方式上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反对者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法律代理人的权利。领先的论文《论美国行政法》用了很多章节来讨论程序性的主题,如规则制定、交叉询问和反驳机会的要求、裁决程序、审查人、偏见、证据、官方通知、调查结果、理由和意见。

有些国家有将军代码行政程序在立法中的体现。其中包括奥地利、波兰、西班牙和美国。

在普通法体系中,……的原则自然公正对行政程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一个人可以不公正法官(2)任何人不得在未获充分通知的情况下,受到对其人身或财产的实质不利的处理,或被免职或丧失任职资格所谓也给了他一个自卫的机会。

第二个原则的一个间接结果是公众听力,被政府部门广泛使用(及在美国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涉及个人或公司权利的事项。在联合王国,公开调查现在是处理向司法部提出的上诉的常用手段环境反对地方当局在诸如规划申请和强制购买的土地。

1957年弗兰克委员会是由英国人任命的大法官研究行政审裁处及举行公众研讯等程序。委员会宣布,行政法庭和公众调查的工作应以公开、公平和公正为特点,他们的报告详细地贯彻了这些目标。委员会的建议基本被接受,并产生了1958年《法庭和调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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