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的责任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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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的责任,一个基本的宪法英国议会的原则议会制度据此,部长们对议会负责他们的部门和政府作为一个整体的行为。部长负责制是议会制的核心,因为它确保政府对立法机构负责,从而最终对人民负责。这一原则主要基于由先例确立的一系列宪法惯例,而不是积极的法规。在一些国家,如联合王国而且加拿大在美国,部长责任的法律地位也是基于每位部长在成为欧盟成员时所作的宣誓枢密院.大臣——被称为大臣中的王权英联邦国家——两者都有集体以及个人对议会的责任。

部长们对议会的集体责任有不同的形式。首先,这意味着政府只有在保持议会信任的情况下才能继续执政,而且所有部长都与该政府同生死。部长们必须支持政府的政策,但如果他们在议会的信任问题(例如,预算投票)上失败,他们也必须辞职或寻求解散政府。集体责任意味着部长们受议会决定的约束内阁即使他们没有参与他们的讨论或决定。第二,政府的所有成员在议会发言一致,除非总理免除了他们的责任。当政府对某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允许在议会进行自由投票,或者当总理允许他或她的政府成员公开反对某项政策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在内阁做出决定之前,政府成员也可以私下进行坦率的辩论和提出不同意见。然而,这种自由意味着另一种形式的集体责任,因为部长们必须尊重这些讨论的机密性,并在作出决定后形成统一战线。部长负责制原则确保政府作为一个实体行事,并确保该实体对议会负责。

就个人而言,部长们也要对议会负责。这种责任包括部长本人的行为,但也延伸到他或她下属的机构和部门范围以及他们所采取的所有行动公务员.如果出现任何不当行为或错误,可以要求部长采取行动纠正情况,道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辞去内阁职位。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这项公约规定部长在政治上要对其公务员负责,但它并没有免除后者遵守法律的义务。同样,虽然部长们必须为下属的错误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为这些错误承担个人责任。

在联合王国和英联邦国家,争取部长责任的历史斗争是漫长而艰难的。在英国,这个习俗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末斯图亚特王朝当时,议会要求大臣们对任何管理不善负责,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力,而不攻击国王。国会议员们用“国王不会犯错”这一既定格言来阻止君主保护他的大臣不参加议会批评.的特权直到1714年,英国才完全建立了议会拒绝大臣提名的制度。常设政府维持议会信任的必要性(即部长的集体责任)在1841年成为现实罗伯特·皮尔爵士在没有女王支持的情况下组建了一个政府维多利亚.然而,这一原则在联合王国得到承认,并不意味着它延伸到世界其他国家大英帝国.例如,在加拿大,总督直接任命殖民地行政长官,而没有与议会协商下议院直到19世纪40年代,议会多数党由罗伯特·鲍德温而且路易斯-希波吕特·拉方丹爵士成功地在该国建立了一个符合宪法的负责任的政府。

安德烈·芒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