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和国内冲突

区域行动

《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允许存在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的区域安排或机构,以适合于采取区域行动。它又在第53条中规定,未经安全理事会授权,不得根据区域安排或由区域机构采取任何执行行动。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将所有此类活动通知安全理事会。在许多情况下,尽管事先没有得到安全理事会的授权,但一些国家仍为根据《宪章》这一部分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辩护,理由是它们所采取的措施不构成强制行动,因此不需要安全理事会的授权。因此,美国,停船后公海在1962年对其进行导弹或导弹部件的搜查古巴他认为,这不是强制行动,因为该区域安排(在本案中是美洲国家组织)只是向成员国提出了建议,并没有作出必须作出的决定执行.在格林纳达事件之后,美国也使用了类似的论点:美国宣称,这一行动不是针对某个政府,而仅仅是为了恢复法律并在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庇护下向该岛下达命令。

代理人战争

武装冲突不一定是传统类型的冲突,也往往不是传统类型的冲突,即一个或多个国家领土上正规武装部队之间的冲突。尼加拉瓜v。美国表明武装攻击(这将赋予被攻击国采取自卫行动的权利)必须被理解为“不仅包括正规武装部队跨越国际边界的行动,而且还包括由一个国家或代表一个国家派遣武装团伙、团体、非正规部队或武装部队。雇佣兵的行为武装部队针对另一个严重到相当于由正规军进行实际武装攻击或实质性参与攻击的国家。”因此,如果一个国家派遣一支武装部队到另一个国家去废黜其统治者或攻击该国的平民,那么派遣国就构成了武装攻击,使被攻击国有权采取自卫行动。如上所述,反应必须与侵略相称;在评估这一点时,可以考虑到事件的累积。

内战

民事这个词战争虽然可能有些过时,但在这里用来指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它涵盖了任何内部冲突,无论战斗的动机是什么。

通常很难确定一场冲突是真正的国内冲突还是国际冲突,因为其他国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中。如果这确实是一场国际武装冲突,那么被攻击的国家可以寻求任何其他国家的军事援助,这些国家将采取行动集体用它自卫。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越南战争尽管应该说,许多州认为这是一场内战。)此外,如果冲突已经成为国际性的,那么1949年日内瓦公约所有的战争法都将适用于战斗人员以及卷入冲突的平民。如果这是一场内战(可以恰当地描述为武装冲突),国际法将指向其他国家的不干预,并且只有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第3条适用(只保护那些没有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第二阶段将给予进一步的保护(主要是那些没有参与冲突的人)1977年议定书《公约》规定,在内战中,持不同政见的武装部队在负责任的指挥下,对缔约国的一部分领土实行控制,以使他们能够进行持续和协调一致的军事行动,并使他们能够继续作战实现协议.由于这些原因,《议定书》不适用于北爱尔兰或西班牙,在那里没有爱尔兰共和军巴斯克分裂分子也没有控制任何领土,而这一原则适用于萨尔瓦多的冲突,叛乱分子控制了相当大的农村地区。

战争民族解放

1977年的第一项议定书规定反对殖民统治和外来占领以及反对种族主义的人民政权在行使自决权时,应像对待国际武装冲突而不是内战一样对待他们。这个短语的含义有相当大的难度,在实践中可能很难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