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

海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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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

公海,在海事法指的是环绕地球的所有不属于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咸水团。在欧洲中世纪开始的几个世纪里,一些海洋国家主张主权在公海的大部分地区。著名的例子是地中海的热那亚和大不列颠在地中海的主权主张北海和其他地方。

公海在和平时期对所有国家开放,不受国家主权管辖的学说(海洋自由)是由荷兰法学家提出的•格早在1609年。它并没有成为一个公认的原则国际法然而,直到19世纪。海洋自由在意识形态上与19世纪的其他自由相联系,特别是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并受到海洋和商业大国,尤其是英国的大力推动。公海自由现在被公认为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以及飞机飞越自由。

到20世纪下半叶,一些沿海国家要求增加安全和关税区独家为保护海洋资源和开采大陆架资源,特别是石油而享有的近海捕鱼权引起了严重的冲突。第一个联合国会议海洋法该会议于1958年在日内瓦举行,试图编纂公海法,但未能解决许多问题,特别是国家主权所允许的领海的最大宽度。第二次会议(日内瓦,1960年)也未能解决这一点;1973年,第三次会议在加拉加斯举行召开在日内瓦和纽约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