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脏话

宣誓可能是最古老的鼓励诚实证词的方式,它在法庭诉讼和宗教之间形成了联系信仰因为通常情况下,证人都是指着全能的上帝发誓他们说的是真话。尽管这样一种行为的有效性在世俗的社会,这上诉几个世纪以来,信仰上帝一直被认为是获得真理最可靠的方式。誓言有两种,前誓和后誓。按照英美惯例,证人在作证前要宣誓。根据德国和其他欧洲大陆的程序,宣誓就职也可以在作证后进行。后一种方法允许法官在个别案件中自行决定是否应命令证人宣誓。在德国目前的实践中,很少有证人在民事诉讼中宣誓作证,而在刑事诉讼中,所有证人都必须宣誓。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允许反对宣誓的证人代替宣誓庄严的肯定丹麦在法律程序中废除了所有宣誓。证人宣誓不具有约束法官或陪审团的正式效力。他们必须自由地评价它和证词。

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检查而且盘问

普通法法庭的法官和律师把交叉询问的机会视为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的保证。在完美的对抗制度下,审问证人的不是法官,而是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的原告的律师开始了“首席审查”,这受到了一些限制。领导、误导,以及议论性问题等都是不允许的。原告律师结束讯问后,被告律师可以盘问同一证人。这种质证通常由诱导性问题组成,其目的是削弱或否定证人直接证词所造成的印象。盘问通常必须限于直接审问所涉及的问题。然而,有一种可以识别的趋势是,交叉询问变得尽可能地开放式。原告律师最终可以选择重新建立经复查,他的证词是可信的。这些审讯是有正式规定的,对律师来说需要大量的技巧和经验。这种对证人的正式询问在欧洲大陆的程序规则中是不存在的,即使交叉询问是很常见的。欧洲大陆的程序规则要求法官首先审问证人。证人通常以自由叙述开始。然后,在法官审讯结束后,双方的律师可以向证人提问。所有这些完成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几乎任何问题都是允许的。然而,在一些国家,对证人的讯问相当形式主义,因为它一般限于有关证据判决书中具体规定的指控的问题。但在这一点上,法院也有允许提问的倾向。

对证人进行科学检查在亲子鉴定还有关于血型鉴定的状态程序。这些方法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在许多情况下,对父子关系的怀疑可以完全排除。在德国和其他地方,基于生物学和遗传证据的观点也被用于同样的目的。使用指纹弹道,DNA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已成为惯例。在美国测谎仪化验一般不作为证据。这种测试的结果在英国或欧洲大陆国家是不被接受的。

传闻规则

道听途说是基于证人听到他人所说的证词。限制这类证词的传闻规则可能是最具特色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证据。也有人说,旁边试验陪审团,传闻规则构成这是该制度实践中最重要、最原始的贡献。

尽管使用传闻证词有明显的危险,但对传闻证词提供的证据进行自由评价仍然是欧洲大陆的特点欧洲法律.这个有些令人惊讶的事实,可以参照这里已经追溯的历史发展来加以解释。直到19世纪中世纪的正式证据理论严格规定当法官必须被证人的证词说服时。此外,欧洲大陆国家没有陪审团受证据规则的保护,因此,没有必要引入传闻规则。当正式证据理论被法官自由考虑证据的要求所取代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然扩展到传闻证词。

建立一套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的动机是这样的论点,这种证词可能会误导陪审团,传闻观察员,不同于法律见证他说,这些证词是第三手的证据,违反了《宪法》最佳证据规则(将书面文件的最佳版本作为证据提交的规则)。

然而,多年来,禁止传闻证词的例外情况是必须允许的,这种例外情况如此之多,以至于有时有人表示,甚至无法编制这种例外情况的详尽清单。法官必须在每个案件中决定,根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基于传闻的证词是否可以被接受——这进一步表明,英美法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定远比大陆法更重要法律.最常见的引用传闻传闻规则的例外涉及死亡或缺席的人所作的声明,公开文件中的声明,以及《忏悔录》而且当事人承认。

忏悔和招供

作为一种证据来源,供词有别于招供。而一个忏悔在刑事诉讼中是对罪行的完全承认,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是对事实的陈述。以前,供词被认为是证据的终极形式。一旦被告坦白——通常是在胁迫下——就不会再进一步了证明是必需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英国法律下,非自愿的供词被拒绝作为证据,而证明供词是自愿的责任落在了检察官.在美国,关于在被告被非法拘留期间获得的供词不可采信的联邦规则还没有完全发展到这一步,尽管该法律仍处于相当大的变动状态。然而,根据英美法律,非自愿认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接受的。另一方面,在欧洲大陆的法律中,法官总是可以自由地考虑被告的供词。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承认问题上的区别,主要是由于民事诉讼的对立原则。在英美诉讼程序中,如果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承认与他的利益相反的事实,这种承认是决定性的排除这一点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同样的结果在德语或瑞典法庭。在以罗马为基础的法国等国法律下,意大利,西班牙在美国,在法庭上作出的承认是一种证据形式,是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证据。但庭外的认罪要接受法官的自由评估,不排除进一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