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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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标题:仲裁制度
总结

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简要摘要

仲裁,非司法的法律解决技术纠纷通过将他们提交给中立方以获得有约束力的决定或“裁决”。仲裁员可以由一人组成,也可以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委员会组成。

仲裁是最常用于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区别于中介以及调解,这两种方式在解决资方和工会之间的劳资纠纷中都很常见。在调解中,当事人求助于第三人提出解决办法的建议或帮助他们达成妥协。这种第三方的干预,在国家间的国际争端中也以外交干预和斡旋的形式出现,与仲裁员的裁决不同,对争议方没有约束力。

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将争议提交给中立的人,即仲裁员,由当事人根据提交仲裁的证据和论点选择裁决法庭.双方事先同意,该决定将被视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历史上,商事仲裁被用于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中世纪的集市和市场上的商人英格兰以及在欧洲大陆、地中海和波罗的海的贸易。在法院被授权执行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后,越来越多地使用商业仲裁成为可能。第一个这样的法规是1889年的《英国仲裁法》,后来被合并为1950年的一项法案,并被英国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规所采用英联邦.它在美国州的仲裁法规纽约以及1925年的《联邦仲裁法》。后者处理在联邦法院执行海事交易和涉及州际和对外贸易的仲裁协议和裁决的问题。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了该法,有时只做了一些小改动1955年《统一仲裁法》修改在1956年由州统一法委员推动并由州统一法委员会推荐美国律师协会.该法规定司法执行仲裁现有和未来争端的协议,从而使仲裁协议不再象以前那样可以撤销普通法.它还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未能选择仲裁员的情况下,可以替换仲裁员,并暂停违反自愿仲裁协议而提起的任何法庭诉讼。法院因此在实现仲裁协议和提供司法协助顽固的聚会,派对这就是现代仲裁的概念法律这一原则承认仲裁协议的不可撤销性和裁决的可执行性,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仲裁法规中也普遍存在。

功能和范围

仲裁通常用于解决行业协会成员之间以及证券和商品交易中不同交易所之间的纠纷。形式合同通常包含一个标准仲裁条款,涉及具体的仲裁规则。工业和商业当事方之间的许多安排也规定了对因制成品销售合同、就业服务条款、建筑和工程项目、金融业务、服务等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的仲裁机构和分配安排,以及许多其他事业。

仲裁的有用性和重要性体现在越来越多的商业应用上社区法律职业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仲裁的一个优点是,与普通法庭程序的长时间拖延相比,仲裁可以迅速解决争议。仲裁员对某一特定行业的习俗和习惯具有专业知识,因此无需他人作证和大量文件,从而消除了一些通常与法庭程序有关的费用。仲裁程序的私密性也很大有价值的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发现的对当事人信用不利的情况或制成品的缺陷不为外人所知。然而,仲裁过程也有不利之处。由于在英美实践中,仲裁人通常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来支持裁决,因此很难制定商业关系的指导方针。此外,这种不确定性使仲裁裁决更难以预测。更广泛使用商事仲裁的进一步障碍是城市法律和法院判决的分歧,这导致对类似仲裁问题的不同解释,以及裁决通常不公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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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因为仲裁员的能力和公正性是任何仲裁的决定性因素,选择过程是仲裁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双方在冲突发生时或在达成仲裁协议时选择仲裁员。然后由两名仲裁员选出一名主席,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选择通常是由机构决定的管理根据预先制定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商业仲裁。这些组织——许多国家的各种贸易协会、生产交易所和商会——都设有专家仲裁小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对仲裁程序的挑战并不少见。例如,一方当事人可能声称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签署协议的人无权这样做,或者这是一个条件先例仲裁没有完成。更常见的情况是,仲裁受到争议的理由是具体的争议不包括在协议中。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是否有权处理冲突的问题通常由法院决定。仲裁程序有时也会受到质疑,理由是仲裁员缺乏公正性。任何此类质疑通常只能在仲裁结束后才能维持,因为法院不愿在裁决作出之前干预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规则;否则,程序由仲裁员决定。仲裁程序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公正的审理。仲裁员一般有权要求当事人和第三人出示书面证据,并通过发出传票来执行这一要求。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时出席召开听力不显示合法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员可以在调查争议事项后作出裁决。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实践,由多数仲裁员作出的裁决有效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明确要求仲裁员作出一致裁决。各国成文法和商事仲裁机构的规则都对裁决书的形式、证明、通知和送达有规定,仲裁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商事仲裁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仲裁员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来说,裁决必须基于当事人在协议中确定的法律。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仲裁员必须根据仲裁的原则适用他认为适当的法律法律冲突.在这两种情况下,仲裁员必须考虑考虑的条款合同以及具体行业的使用情况。如果双方在仲裁程序中达成了妥协,该妥协可以被仲裁员记录为裁决。

由于必须保持仲裁程序作为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因此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排除就裁决向法院提出上诉。然而,任何法院的控制都局限于特定的事项,通常在仲裁法规中列出,例如仲裁员在仲裁中的不当行为否认当事人未充分陈述其诉讼请求或有正当理由拒绝延期审理的。法院对裁决的复核一般不涉及仲裁员关于事实或其适用法律的决定。法院的权限通常受到限制,以免使仲裁程序成为诉讼的开始而不是结束。当裁决似乎违反公共政策时,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将被拒绝。仲裁裁决具有法院裁决的权威,并可根据《仲裁条例》通过简易法院行动强制执行程序法被要求执行死刑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