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上的行为和事件

刑事管辖范围内

虽然有些制度是全国性的法律仍然坚持认为船舶和飞机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它们所拥有的国籍,这仅仅是一种粗暴比喻.在国际法因此,必须区分三种类型的国家管辖权:对国家领土及其所有人和物的领土管辖权;对国家船舶、航空器及其上所有人员、物的准领土管辖;以及对所有其他国民和国家保护下的所有人及其财产的属人管辖权。在发生冲突时,领土管辖权高于准领土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准领土管辖权高于属人管辖权。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各国未能将其刑法扩展到其在国家领土之外的飞机,这构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只要是在国家飞行的飞机空域某一州的法律适用于该州。然而,如果在国际飞行期间发生犯罪,则可能难以确定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从而难以确定所违反的国家法律。除非刑法而且管辖范围内在该航空器处于登记国之外的期间,登记国的范围已扩大到该航空器,可以不适用;在公海例如,在美国,法律显然存在漏洞。这一点,再加上认识到随着空中交通的不断增加,飞机上的犯罪事件必然会上升,导致了1963年在东京召开的国际刑事法庭的结论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将其刑法和管辖权扩大到其登记的航空器在本国领土以外时。的公约此外,还赋予飞机指挥官确保其飞机上的法律和秩序,并使飞机降落的任何缔约国的违法者下机的权力。

民事管辖权

在大多数国家,一般民法应用,除非经过修改。为了避免无国籍,大多数国家授予在其登记的航空器上出生的人国籍;但在航空法中,并没有国旗法(即登记国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机上的每一事件。然而,有各种国际协定影响国家行使民事管辖权。可以提到几个。最重要的无疑是1929年《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第28条,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第8条对其进行了修改,197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第12条对其进行了扩充危地马拉市协议.根据第28条,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诉讼只能向某些缔约国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其他缔约国的法院提起。1933年《关于预防性扣押飞机的罗马公约》尚未被广泛接受,该公约规定,实际用于政府服务或商业运输的飞机不受预防性扣押的限制。在其他情况下,给予适当保证金“应防止预防性扣押或给予立即释放的权利”。

ICAO《芝加哥公约》第27条规定,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国际飞行中不受损害免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对专利请求进行扣押或拘留,而无需交付担保书。根据1952年《关于表面损害的罗马公约》,原则上,诉讼只能提交损害发生地缔约国的法院。

危害飞机罪

盗版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意图宣告一般国际法,它将海盗罪主要界定为

私人[即非政府的,非商业性的]船只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而实施的任何非法暴力行为、拘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并且:(a)在公海上针对另一艘船只或飞机,或针对此种船只或飞机上的人员或财产;(b)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员或财产的侵权。

《公约》对海盗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影响作了如下规定: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各国均可扣押海盗船或飞机,或被海盗劫持并由海盗控制的船只,并可逮捕船上人员和扣押船上财产。

国家作出决定后,可以决定处罚和船舶、航空器或者财产的命运。这种对盗版的定义故意排除了出于政治动机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在船上或飞机上,例如兵变或者乘客或机组人员劫持飞机。虽然有些州,比如美国这些国家在本国法律中将劫机行为定性为海盗行为,这本身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