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arma-shastra

印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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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替标题:Dharma- āstra, dharmasastra

Dharma-shastra,(梵文:“义学”)古印度体法学这是本条例的基础,但须经法例修订家庭法印度教徒居住在印度内外的地区(如巴基斯坦、马来西亚、东非)。“法”主要关心的不是法律管理,虽然法庭及其程序是全面处理的,但它关心的是在每一个困境中正确的行为。大多数在传统家庭中长大的印度人都知道佛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环境.这些主张包括:义务比权利更重要,妇女永远受到她们最亲密的男性亲属的监护,国王(即国家)必须保护臣民免受一切伤害,道德还有材料。

梵文的达摩-沙斯塔文献,超过5000个标题。它可以分为三类:(1)佛经(简洁的格言),(2)传承S(短或长论文在诗节中)和(3)nibandha的摘要传承来自各个方面的诗句)和vrittiS(个别连续的注释传承年代)。nibandha年代和vrittiS,旨在为法律顾问的司法著作,在协调不同的佛经和传承年代。

法理的技巧主要是陈述古文、格言或诗节;解释它的意思,哪里晦涩;和调和不同的传统,如有必要,使用传统的解释科学(Mimamsa).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可以的话,“法”允许强制执行习俗确定如果它的条款不与婆罗门(祭司阶层的成员)。然而,“法”只提供法律的基本原则。实际的法律执行,相当于判例法,在历史上是由当地的长老委员会执行的,称为Panchayats。

古印度法理学是通过威廉·琼斯爵士他是18世纪英国东方学家和法学家。许多跟随他的人,例如,亨利·缅因爵士(1822-88) -相信达摩-沙斯塔是一种祭司的职业,旨在保持较低的种姓,Shudras和达利特人(以前被遗弃的人),在高种姓的控制下。德国和意大利学者,主要是Johann Georg Bühler, Julius Jolly和Giuseppe Mazzarella,对达摩-沙斯塔来源的密切研究,显示了它的心理学和社会学潜力。英国官员随后试图在实际的法律裁决中使用Dharma-shastra,而印度人在历史上从未这样做过。

法-沙斯塔在年龄上是相等的犹太人法律(或更古老的,如果它的根源确实可以追溯到,最早的经文印度教),并有更大的连续性寿命比罗马法.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通过严格执行传统规则和引入先例概念,影响了印度教法律体系。快速社会变革美国遵循外国规则,需要对印度的印度教法律进行许多调整。例如,《法》中没有关于司法发展的规定离婚也不能在父亲死后,将父亲的产业,儿子与女儿平分。立法者没有发明新的文本,而是改变了法律体系印度法律这是由法院管理的,最初是零敲碎打,后来在1955-56年全面实施。渐渐地,随着法官们失去了熟悉梵文,古代文本开始被现代文本所取代,世界性的法律和社会概念。

这篇文章最近被修订和更新马特Stef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