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

宪法框架

1953年6月5日的宪法,提供了一个单院立法机关,随时,委员人数不超过179人(包括两名来自法罗群岛还有两个来自格陵兰岛)。的总理人头政府,它是由内阁管理各个部门的部长,比如正义金融和农业。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君主,任命首相(通常是议会中最大政党或联盟的领导人)和内阁部长,并与立法机关协商。君主还签署由议会通过的法案,该法案是根据内阁会议作为国务委员会的建议通过的。这些法案要成为法律,必须得到至少一名内阁成员的会签。面对不信任投票,内阁必须辞职。

除了建立一院制,1953年的宪法授权全民公决(例如,用于确保公众批准丹麦加入欧盟经济共同体(现在是欧盟的一部分),并假定建立一个监察专员办公室——外面第一间瑞典,它的国家原产地。1953年宪法附带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女性继承王位。这使女王登基成为可能Margrethe二世在1972年。

当地政府

在1970年以前,丹麦的地方政府由郡议会区、自治市和教区组成。当年的一项改革减少了县的数量,并用市政系统取代了自治市和教区。2007年,一项进一步的改革将县改为少数行政区域包含不同的自治市。地区和市镇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管理。

正义

大多数刑事指控和民事纠纷属于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两个高等法院审理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并作为对严重刑事案件的原审法院,其中12人组成陪审团。在一些没有陪审团的刑事案件中,非专业法官与专业法官坐在一起,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起诉和修正特别法庭可以重新审理刑事案件并下令重新审判。在哥本哈根有一个海上商业法庭也使用非专业法官。最高法院位于法律体系的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