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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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通常在两类,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自然权利是那些属于个人通过他们的人性:保持活着的权利,与食物和住所维持生命,遵守规定的良心。公民权利是基于积极的法律;他们是来自法律和司法判决。例如,如果它是一个自然的拥有财产的权利,民法可以调节什么一个属性。民法也决定这样的事情谁能投票,谁不得开车,喝酒的法定年龄。

这两种类型的权利已经变得如此交织在一起的,在许多方面几乎相同。如果一个政府有权废除公民权利,也有能力摧毁自然权利。一个人否认平等(民权)发现很少的自由(自然权利)。和没有自由的人找到小享受平等。

两个先决条件

人们有自己的公民权利,两个条件是必要的:正义与平等。哲学家奥古斯汀的河马说,在他的上帝之城“没有真正的正义,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正义是公平公正,所以它不能像条件下存在不平等的待遇。例如,每个公民给出一个投票在一个选举。富人获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票,不是因为他们有钱,穷人也没有,因为他们的贫穷。

平等的原则常常被误解。人们自然会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能力,才能和口味和偏好。政治平等的要求是什么,每个人都必须受法律对待相同的考虑和尊重。这意味着,从本质上讲,机会平等。机会平等存在的上下文内自由和法律和社会歧视。

如果平等不引用同样的天赋,这也并不意味着同样的社会条件。自由社会允许不同的社会条件发展只要达到任何水平的机会是相等的。

在某些情况下民法规定的差异。长期以来常见的国家在战争时期起草男人战斗。女性一直被排除在这样一个角色。同样,即使是在一个公平的税收制度那些富裕往往更大比例的收入纳税。

虽然正义不能存在不平等,平等可以存在不公正。例如,当政府的法令,搞社会条件是相同的所有人支付同样的工资,例如,无论他们的就业岗位是平等主义。这是一个试图让每个人都共享相同的地位。这样强迫平等是一个否定的正义,因此,一个拒绝的权利和自由。

了很长的、缓慢的斗争

从古代到中世纪晚期,法律与宪法缺乏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证。的想法公民身份是罕见的。除了短暂有限的民主在雅典和罗马,连同其他一些城邦,大多数人的政府下的帝王。

甚至第一次试图获得认可公民权利与广大人口无关。他们之间的冲突类的贵族与国王贵族要求某些权利。1188年在西班牙,例如,阿方索第九莱昂授予贵族某些权利的总成,包括生活的权利,荣誉,回家,和财产公正审判的权利。

有史以来最著名的权利保证由一个国王,他的贵族《大宪章》1215年签署的国王约翰英格兰。绝不是为了给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其规定的几个表达了个人自由的理想。

人类自由和公民权利的斗争是平行的想法的缓慢增长民主在西方世界。权利,为他们实现,通常是制定书面的文档被认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但这仅仅是成功的美国法国革命为所有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概念在西方社会推广。这些革命建立的政府是由人民的原则,而不是强加给他们。(另请参阅权利法案;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