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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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任何可见的标志或设备使用企业识别其货物,并将其与他人制造或携带的货物区分开来。商标可以是单词或单词组、字母、数字、设备、名称、产品或其包装的形状或其他表现形式、与标志的颜色组合、颜色组合以及任何上述组合枚举的迹象。
通过标明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商标有两个重要目的。它们为制造商和贸易商提供保护,使其免受不公平竞争(一个人将其商品作为另一个人的商品进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保护,使其免受仿冒(向他们保证一定的预期质量)。在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方面,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超出了不正当竞争规则的范围,因为商标被认为是所有者的财产;以及,未经授权使用商标构成不仅是虚假陈述和欺诈,而且是对持票人隐私的侵犯产权.
在大多数国家,注册是商标所有权和保护的先决条件。在美国但是,仅因使用该商标而授予商标权的;注册商标仅为所有者提供了某些程序上的优势,而不是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
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该商标并不一定是在使用中,尽管大多数国家要求申请人在注册后具有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以前,美国是少数几个需要在注册前实际使用的国家之一。根据1988年的商标法修订法案,美国允许申请注册证明在不久的将来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在许多国家,商标的所有权只有在该商标注册并在一定时间内未受到争议后才被承认,以便为该商标的先前使用者提供保护。即使在该期限过去后,先前的用户也可以取消注册。经过一定年限(根据国家不同,从3年到7年不等),注册和所有权就变得无可争议。
要注册一个商标,它必须具有显著性。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商标在最初投入使用时可能没有什么独特之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可能会赋予它一个次要的含义,在商标和产品之间形成一种特定的联系,从而使商标具有独特之处,因此可以注册。
当出现商标侵权(未经授权使用)的问题时,法庭处理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被告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有可能使购买该商标的公众感到困惑。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对侵权的保护延伸到与注册所涵盖的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然而,在遵循英国法律的国家(约66个国家),只能针对注册中确定的确切商品提起侵权诉讼。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商标权不能与其所附的业务分开转让。然而,现在因为商标被视为财产,它们可以被出售,继承了或出租,只要这样的权利转让不欺骗公众。在大多数国家,此类转让必须发出公开通知。一种常见的转让形式是国际许可,即商标持有人允许其商标在外国使用,并收取费用。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外国被许可人必须满足一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以使其商标的使用不欺骗消费者。
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权可能会丧失。商标丧失的两个最严重的原因是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成为通用术语。在许多国家,如果一个商标在一定年限内未被使用,该商标的保护权将被取消被没收的.在美国,当一个商标在公众心目中成为一个通用术语(如阿司匹林、舒洁或油毡)时,法院可能会裁定商标持有人不再享有保护的权利。在其他国家,法院不关心商标是否被认为是通用的,原商标持有人保留商标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尽管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商标法,但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都在努力放宽注册和执法措施。第一个国际协议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自那以后,该法案一直在定期修订。它规定了商标保护的最低标准,并为外国商标持有人提供与本国公民类似的待遇。大约有100个国家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非洲已经制定了统一的商标法知识13个讲法语的非洲国家的产权组织,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的安第斯共同市场,比荷卢经济联盟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产权组织,以及中美洲工业产权条约(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和尼加拉瓜)。此外,近30个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但包括摩洛哥、阿尔及利亚、越南和朝鲜)加入了《马德里协定》,该协定规定,通过在日内瓦的中央办公室提交申请,只需一个单一的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