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

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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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一群人,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国家性意识,形成自己的状态选择自己的政府.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自决的思想最初是作为独立主义的副产品而发展起来的民族主义这个词最早是由法国和美国的革命所表达的。在一战协约国接受自决作为和平目标。在他的14点——美国和平的基本条件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将自决列为战后世界的重要目标;其结果是旧奥匈帝国的分裂奥斯曼帝国帝国和俄罗斯的将前波罗的海领土并入一些新的国家。

二战期间在此期间,促进被统治民族的自决成为联合国大会的主要目标之一联合国.联合国的前身是联合国国际联盟美国也承认这一原则,但在联合国,这一理念得到了最明确的陈述和肯定。

《联合国宪章》明确了这一术语的两种含义民族自决.首先,一个国家被称为拥有自决权,即有权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第二,自决权被定义为一个民族的权利构成它本身处于一种状态或以其他方式自由地决定它与现有状态的联系形式。这两种含义在宪章中都有其基础(第1条第2款;关于附属领土,《宪章》规定管理当局应保证政治进步和发展自治(第73条第a款和第b款;第七十六条(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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