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俘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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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标题:POW, PW
二战期间的日本战俘
二战期间的日本战俘
关键人物:
罗斯·佩罗
相关主题:
战争法 战争 武装部队 敌人作战 遣返

战俘(战俘),任何被警察逮捕或拘留的人好战的战争时期的权力。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讲,它只适用于正规组织的武装部队的成员,但从更广泛的定义来看,它也包括游击队、公开拿起武器对抗敌人的平民,或与战争有关的非战斗人员军事力。

在早期的历史上战争战俘的地位不被承认,因为战败的敌人不是被杀死就是被胜利者奴役。被打败的部落或国家的妇女、儿童和老人也经常以类似的方式被处置。俘虏,不管是否是主动的交战者,都完全受俘虏者的摆布,如果俘虏在战场上幸存下来,他的存在取决于诸如食物的可用性和他对俘虏者的用处等因素。如果允许犯人活着,俘获他的人会认为他只是一件动产动产.在宗教战争期间,处死不信教的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美德,但在战争时期尤利乌斯•凯撒在某些情况下,俘虏可以成为自由的人罗马帝国

随着战争的变化,俘虏和战败国或部落成员的待遇也发生了变化。二战期间,欧洲对敌方士兵的奴役有所减少中世纪但勒索被广泛使用,甚至一直持续到17世纪。战败国的平民社区他们只是很少被俘虏,因为作为俘虏,他们有时会成为胜利者的负担。此外,由于他们不是战斗人员,因此被认为既不公正也没有必要将他们俘虏。的开发使用雇佣兵士兵也倾向于为囚犯创造一种稍微宽容的氛围,因为在一次战斗中获胜的人知道他可能在下一场战斗中被打败。

在16世纪和17世纪早期,一些欧洲政治和法律哲学家表达了他们关于改善俘虏对囚犯影响的想法。其中最著名的,•格,在他的和平战争法律(1625);战争与和平法胜利者有权奴役他们的敌人,但他主张交换和赎金。在战争中,生命或财产的破坏超出了决定战争的必要范围,这一观念普遍存在冲突被批准。《条约》威斯特法利亚(1648年)释放了没有赎金的囚犯,通常被认为标志着大范围奴役战俘时代的结束。

在18世纪出现了一种新的态度道德国际法国际法对战俘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路易斯的精神(1748);法律的精神)写道,在战争中,俘虏者对俘虏的唯一权利是防止他伤害他人。俘虏不再被当作胜利者随意处置的一件财产,而只是被调离战场。其他作家,如让-雅克·卢梭而且埃默里希·德·瓦特尔他在同一主题上进行了扩展,并发展出了所谓的隔离理论性格的囚犯。从那时起,囚犯的待遇普遍改善了。

到19世纪中期,西方世界已经普遍承认了一套对待战俘的明确原则。但是要遵守这些原则美国内战(1861-65)德法战争(1870-71)留下了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在19世纪后半叶,人们做了许多尝试来改善受伤士兵和囚犯的命运。1874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一次会议准备了一份关于战俘的宣言,但没有得到批准。1899年和1907年会议海牙制定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中得到了一定的承认。在一战然而,当战俘人数达到数百万时,双方都指责这些规则没有得到忠实遵守。战后不久,世界各国聚集在一起日内瓦起草了1929年的《公约二战期间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但不是由日本或者是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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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数百万人在各种不同的情况和经历下被俘治疗从优秀到野蛮。德国对英国、法国和美国战俘的待遇相对较好,但对苏联、波兰和其他斯拉夫战俘的待遇却非常严重。大约有570万红军被德军俘虏的士兵,只有大约200万人在战争中幸存下来;1941年德国入侵期间被俘的380万苏军中,有200多万人被活活饿死。苏联以牙还牙,将数十万德国战俘押送到苏联的劳改营古拉格集中营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死在了美国。日本人残酷地对待他们的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战俘,只有大约60%的战俘在战争中幸存下来。战后,国际战争罪试验在德国和日本进行概念违反战争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应作为战争罪受到惩罚。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日内瓦公约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经过修订并在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中提出。它继续早先表示的概念,即囚犯将被移出战斗区域,并得到人道待遇,而不损失他们的生命公民身份.1949年的公约扩大了战俘一词的范围,不仅包括落入敌人手中的正规武装部队成员,还包括落入敌人手中的战俘民兵、志愿军、非正规军和抵抗运动成员(如果他们是武装部队的一部分),以及陪同武装部队但实际上不是武装部队成员的人员,如战地记者、民用供应承包商和劳务单位的成员。对战俘的保护日内瓦公约他们被掳的时候,你要与他们同住。掳掠的人不可夺去,被掳的人也不可交出。在冲突期间,囚犯可能会被遣返或送到中立国关押。敌对行动结束后,所有囚犯将被释放并遣返延迟,但因审判或司法程序判处服刑的人除外。在最近的一些战斗情况下,比如美国的入侵阿富汗后,9·11恐怖袭击自2001年以来,在战场上被捕的战斗人员一直被贴上“非法战斗人员”的标签,并没有得到《日内瓦公约》所保障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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