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的活动

集合

收购政策

相对来说,很少有博物馆是为了…而建立的形成一个集合;相反,大多数都是被创造出来的收到现有的集合。以现有藏品为基础,博物馆通常会填补藏品的空白,或将活动扩展到其他通常相关的领域。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博物馆都有异构收藏,最多是在“百科全书”下积累哲学(除非有大量的资源来实现它,否则很少会成功),最坏的情况是继续“好奇心内阁”的方法(这可能会逗乐和娱乐客户但对学术或研究几乎没有帮助)。收藏通常取决于策展人的专业知识或突发奇想,当这位策展人被其他有不同兴趣的人接替时,藏品肯定会发生变化。这种方法产生了一些杰出的特别收藏,但这些都是由于环境而不是长期规划。

明确的收集策略现在更加普遍。的确,在有国家业务守则的地方,通常会强烈建议有必要对收集活动作出明确的说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公共机构的政策不仅要接受审查,而且维护规模不断扩大的藏品的成本也必须合理,这是在经济压力时期凸显出来的一个因素。此外,虽然博物馆可能是由于环境的原因而产生的评估它的可用资源,它吸引的或打算吸引的客户,以及它在社会中所能发挥的作用,通常都必须与其主要资源——收藏品——相匹配。

合法性

每个博物馆都有责任确保其藏品的合法性。管理收藏的法律因国而异,但是,无论一个国家是否制定了自己的立法或批准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博物馆工作人员都应遵守公认的专业守则道德.大多数监管收集活动体现了1954年《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转让的方法的公约》确立的原则,这两项公约都得到了教科文组织成员国的批准。然而,一些国家参与其中国际贸易发现很难批准1970年的公约,在文化的定义方面出现了某些困难财产.1995年统法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旨在解决这些问题。在区域一级也存在类似的公约:例如,1976年的《公约》美洲国家组织采用了圣萨尔瓦多《保护美洲国家考古、历史和艺术遗产公约》,以及1992年《保护美洲国家考古、历史和艺术遗产公约》欧洲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欧洲考古遗产保护公约。

考虑到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数量和种类,一个有明确学术目标的博物馆不太可能获得非法材料。事实上,收藏的方法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博物馆不仅关心藏品本身,而且关心信息固有的属于或与之有关的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实地工作直接获取是更可取的。这包括通过考古发掘、民族学考察或自然考察收集材料科学实地调查,收集工作要么由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承担,要么由博物馆赞助。间接收购是通过购买、赠送、遗赠、物品出借等。在获得这些物品的地方,通常是艺术博物馆吗规定工作人员必须评估一些资格,特别是出处(物品所有权的记录),并且必须有一个委员会批准这次收购。

保护文化财产

诸如上述那些公约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工业化世界的收集活动与发展中国家的收集活动明显不同。在某些情况下,整个国家的重要文化财产被分散到世界各地的私人收藏和博物馆,使得发展中的博物馆依靠模型和复制品来传达该地区的文化成就。国际社区在鼓励通过交换或贷款将这些材料归还原产国方面只取得了有限的成功。

文化财产作为人类的普遍遗产,其真正意义使博物馆负有重大责任。接受物品或收藏品到他们的照顾意味着一种永久性,与接受其他类型的财产无关。一些博物馆立法承认这一点,宣布这些藏品不可剥夺。因此,部分或全部处置博物馆藏品通常只在物品不再具有学术或解释用途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理由是所谓的“退出”,只有在纠正先前的不平衡的情况下才有效力不加选择的收藏,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的资料应首先提供给其他合适的博物馆,然后再处置。的巴尔的摩艺术博物馆例如,该公司在2010年代出售了几件作品,以收购以前代表性不足的人群的作品。然而,在这段时间里马萨诸塞州皮茨菲尔德的伯克夏博物馆(Berkshire Museum)宣布,将把数十件艺术品的销售收入用于博物馆的运营,而不是像美国博物馆联盟(American Alliance of Museums)建议的那样用于收藏或收购目的,这引发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