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历史婚姻与妇女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对男子的依赖以及妇女在拥有和处理财产方面的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有关。在巴比伦以法律为例,“合法妻子”的一个特征是她带着财产到婚姻中(作为支持新家庭的贡献)。

婚姻是一种依赖关系的转移

在女性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依赖于家庭层次结构在美国,婚姻的法律本质是女性由自己家庭控制向丈夫控制的转移。许多时代、国家和宗教的婚姻习俗都以各种形式表现出这一原则——例如,在某些类型的罗马婚姻中,在日本武士的婚姻中,在传统的中国婚姻中,在日本人的婚姻中印度教婚姻建立在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在犹太教律法,在伊斯兰律法,在日耳曼而且凯尔特习惯法。日耳曼传统传入英国,在那里他们结合成为了英语的基础普通法的婚姻。的日耳曼法至少在有财产的高级家庭中,新郎须支付一笔钱,以转移对女方的责任和权力(bridewealth)及由新娘家支付新郎的赡养费(嫁妆).赠送戒指在许多方面都具有象征意义婚礼还有订婚仪式。这个词结婚源自盎格鲁-撒克逊语,意为保证,用于约束承诺。作为担保的财产不一定被转移,而是象征性地给予(即戒指)。在现代婚礼服务中英国国教在《圣经》中,担保的给予体现在“用这枚戒指,我与你结婚”这句话中,财产的分配体现在“我将我所有的财产都赐予你”这句话中。牧师曾问:“谁把这个女人嫁给了这个男人?”然后,“在女方父亲或朋友的手中接受女方”,仪式就开始了。这种家庭对女性的“赠送”反映了女性地位的转移mund(古英语:“手”)送给新郎。在某些制度下,婚姻形式可能有"新娘购买从补偿家庭的意义上说,这是她的出身(虽然对于习惯形式的意义有不同的意见);在早期罗马共和国的某些婚姻中是这样的,在巴比伦或阿拉姆的婚姻中,在早期阿拉伯的婚姻中,在某些中国人工会(至少是关于,在这种情况下事务在非洲的一些地区(如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在西伯利亚的游牧部落(如柯尔克孜人或萨哈人[雅库特人])的传统婚姻中。

在许多法律制度中,婚姻的古老概念是家庭之间的一种交易(有时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今天)。虽然新娘和新郎的同意几乎总是被正式要求的,但在儿童新娘的情况下或在事先没有见过对方的双方之间的婚姻中,同意的真实性可能会受到质疑。中间人,婚姻经纪人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婚姻习俗的一部分,特别是在东亚地区。媒人和职业婚姻经纪人在一些国家仍有一席之地。尤其是在某些地区,送嫁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习俗南亚

婚姻是自愿的关系

广泛流传的现代婚姻观念是两个人自愿交换承诺,通常是男人和女人。尽管婚姻可能涉及到财产方面的重大决定,但现在这些问题要么是自动产生的(在没有婚姻合同的情况下),要么是与结婚仪式分开正式确定的。仪式本身通常是一种交换意见的过程,伴随着宗教仪式或民事仪式(或两者兼而有之)。办理法律手续的目的是区分从纳妾关系到产生某些法律事件,比如抚养,孩子的监护权,婚姻制度下的权利,无遗嘱继承,以及健康和保险索赔人寿保险政策和养老基金。在被承认的司法管辖区,民事结合或家庭伴侣关系也造成了许多此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