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的商业交易

在20世纪,国内以及国际商务经历了扩张远远超出任何。乘法的商业交易,需求法律确定性的增加,特别是对于交易跨越国界。

合同关系

众人几乎相同的交易的第一反应是标准化的合约。印刷标准合同或形式制定这些规定起草方眼中的至关重要。这取决于对方是否离职的相对经济实力的印刷形式可以协商。行业协会以及个别企业开发和阐述了形式和其成员的标准合同。

采用相同的技术标准化的国际事务。某些知名贸易协会的形式和标准合同,特别是英国的,比如伦敦谷物贸易协会,是由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许多国家使用。许多航运的也是如此交易。甚至国际机构,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阐述了印刷形式对某些国际合同。除了标准化合同某一政党的实践,这些统一的条件也有助于桥之间的差距很多不同国家的规则。他们实现的部分均匀性的一种手段法律对国际贸易。

统一立法的国际交易规则的发展是20世纪的另一显著特点。这种趋势导致国际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暴露出来。国际约定导致许多规则的统一,尤其是在交通、工业产权(专利和商标),版权,商业票据(账单交换并检查)。目前为止已经不太成功的尝试在出售商品和合同的结论。

尽管相当大的进步领域的统一,没有统一规则是在全球范围内,许多被限制在一个大陆或窄等区域组织的国家欧盟或者是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

出售的商品

销售是最常见的商业事务。所有的权利,卖方在一个特定的对象转移到买方,以换取后者的卖方支付购买价格。可能因此被转移的对象可能移动或固定有形的或无形的。(专利是一个无形的例子。)

并不是所有的货物转移到另一个人的任何目的构成一个出售。货物可以转让(租赁)、专用保管或存储(寄托),作为礼物(礼物),或以换取另一个很好的(交换)。他们也可能被转移安全。涉及销售只有卖方打算永远的对象完全和想象而得到一笔的价格。

卖方完成的对象意味着出售,所有他的权利在法律的说法,转让所有权给买方。你可能说的所有权转让价格是销售的本质。

卖家和买家

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是三个:他必须交付货物所有权转移,并保证他们整合合同的规范。

交付的货物卖给买方必须在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无法投递是各种许可的法律体系在三种不同的方式。英美法系不,总的来说,允许买方起诉交付商品,但要求他买其他地方和需求吗损害赔偿从原来的卖家。交付买方有权颁布法令(特定的性能)只有损害赔偿救济不足,因为买方不能在市场上获得替代产品。相比之下,欧洲大陆买家可以交付的总需求。商人通常不去起诉交付的麻烦,然而,但他们的英语和美国同行的自愿行为法律禁止的行为:他们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市场上,然后苏不良卖家赔偿。损失的测量通常是之间的差异(如果有)原合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时候代替购买。这包括损失直接从卖方无法投递。额外的损失,如产生的费用代替购买或损失的目的转售货物,也可以称作为赔偿卖方在大多数情况下。

从买方的角度来看,延迟交付是在两个方面与无法投递。交货时间已经过去之后,买方可能不知道是否卖方未能提供,或者是否只是被推迟交付。此外,迟延交付可能有害于买方的利益完全无法投递。这种情况下尤其可能出现如果约定时间交付合同的本质(也就是说,如果它构成所以重要的规定,如果没有合规合同不能履行)。即使当事人不同意明确交货及时是至关重要的,这样的一个条件可能是隐式的由于销售商品的性质(例如,在原材料的销售合同受到显著的市场价格波动或易腐或季节性商品的销售)。

国家在延期交货的治疗明显不同。大多数法律体系或多或少需要一个正式的交货或请求信息由买方从卖方如果一个准确的交货日期并没有达成一致。如果一个精确的时间已经固定但不重要,这样的请求的信息通常是不必要的,除了法国和其他拉美国家。但是,即使买方不是有义务卖方的询价,可能需要额外的步骤,以获得对无法投递的补救措施。在法国和其它一些拉美国家,买方必须向解散合同,和法官可能给予宽限日期以卖方的性能。在德国,买方必须给予卖方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应明确宣布,他将拒绝接受。无论是英美还是斯堪的纳维亚的法律保护卖方这样一段优雅。如果时间元素至关重要,这些国家的买方补救措施无法投递的是一样的。然而,如果卖方在交付,虽然在稍后的日期比合同中,买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延迟

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可能会原谅他按时交货的义务。一般这种情况如果即期交货成为行不通,因为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避免的障碍。但如果卖方欠量的某种产品,并不是由时间交付是由于买方挪用特定交付的目的,他通常不是原谅。通常在重大合同当事人做出具体规定的条件卖方延迟交付是免除责任。

交付必须伴随着所有权转让使买方能够享受完全合法权益出售的对象。转移所有权的方法在两个主要方面各不相同。在大多数国家,在一个特定的对象转移所有权结论销售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样的一个事务在英美法系称为“出售”有别于“合同出售。“对于一般商品(任何商品在一个类而不是专门指定的商品;例如,10吨煤),所有权不能传递给买方到卖方指定的商品他打算交付(通过转移10吨煤的载体运输到买方)。但当事人可以推迟的转移所有权,也许直到交付给买方或之前付款购买价格。如果没有同意,卖方,虽然不再是主人,可以拒绝向买方交付或停止货物途中如果后者的偿付能力订立合同后变得可疑。如果卖方出售相同的商品第二个买家,第一次货物买方索赔盛行,除非第二个买家已经收到货物。

尽管它似乎是合乎逻辑的,买家不能成为完整的主人,除非卖方有无限制的所有权,商业利益的需求开拓了重要例外支持诚信的买家。从国家的细节相差很大。至少在商家之间,收购货物从他们拥有一个可以在好良心是被对方视为主人,或者至少是有权的性格,通常赋予买方的所有权,即使卖方实际上并不是主人。

制裁提供给买方不获得无限制的所有权因国家而异。一些国家强加给卖方的义务采购完全所有权的商品卖给买方。违反这种义务违反合同并打开相同的补救措施无法投递的,包括所有权转让的西装。但在大多数国家,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总体“安静的拥有“,也就是保证享受的货物不受干扰的第三方的索赔。在一些国家,保修安静的买家是谁拥有享受被第三方起诉卖方调用程序,甚至把《交给卖方,这样后者可能保护行动。无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不仅涵盖合同之间的差异和商品的市场价格也能防御的费用索赔的第三方。通常是买方的权利被排除在外如果他知道卖方有缺陷的标题时收缩或如果他意识到以后但接受货物。

产品必须符合合同的规范,他们的身体素质,善良,和数量。规定交付的货物质量缺陷有很长的历史。罗马和英国法律最初否认买方的任何索赔的原则下质量购者自慎(“让买家当心”)。这个一般规则不适用,但是,如果买方从卖方收到表达担保。逐渐法律开发各种“隐含担保”的违反了某些特殊的权利。因此,商品的质量通常被认为是有缺陷的,如果他们是不适合使用的普通用途的货物或不适合买家的特殊目的,后者被称为卖方提供。后尽快交货,买方必须检查缺陷,必须通知卖方的货物是否被发现。买方可能会接受货物,但做一个扣除购买价格的缺陷。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买方可能或者拒绝商品和溶解销售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但通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第三个补救买方开放是交付符合商品的需求,但这通常限于一般的商品。买方权利污浊时如果他知道缺陷承包或者如果他未能援用权利立即交付或在一个有限的时间。补救有缺陷的商品往往广泛修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