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权文件

鉴于可流通票据体现索赔付款,所有权文件体现了对货物.最常见的这类文件是提单还有仓单。

提单是由船舶交付运输的货物的收据。在船边或船上收到货物时,签发船坞或大副收据,随后将其作为提单。提单可证明货物已装船(“已装船”)或已装船(“已收到待装运”)。后一种形式的提单价值较低,因为它不能证明装船的事实和日期。提单除了证明收到待运货物外,还包括提单条款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为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而订立的合同。提单上印刷的许多条款意在免除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或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然而,这些条款只有在符合适用的国家法规的情况下才有效法律在海洋运输方面,适用1923年《布鲁塞尔责任限制公约》。修改1968年),包括海牙规则,已被主要航运国所采用。根据这些合同条款,收货人(货物被运送给的人)可以凭提单要求在目的港交付被运输的货物。在最简单的情况下,发货人通过航空邮寄提单给收货人,以便后者可以在船到达时索赔货物。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付给持有许可证的人适时地议付提单。

提单及其所代表的债权可以通过背书和交付单据转让给他人。如果是开给持票人的(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汇票甚至可以通过交付而转移。通过这种转让,文件中体现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转移给了新的持票人。后者有权要求交付货物,除非承运人证明持票人知道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转让人无汇票所有权。与票据规则相反,背书提单并不使背书人对任何票据承担责任默认的承运人或以前的背书人。汇票代表货物,因此转让汇票相当于将货物交付给受让人。

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图是在货物的所有权或仅仅是一个安全利益在他们里面是要转移的。担保权益通常是由银行该信用证对所装运货物的安全性给予信用。上述关于提单的规定虽然在形式上没有统一,但在所有航海国家基本上是一致的。其中大多数也适用于内河航运签发的提单。

仓库收据是一种具有提单基本特征的单据,除了运输货物的义务被提单所取代义务储存它们。此收据也包含了对交付货物的索赔,因此,如果是按订单制作的,可以通过背书和交付转让。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这种转让可以转移所存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在其中产生其他权利,例如担保权益。

信用证

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信用证.信用证本质上是买方对其买方所作的授权代理(通常是银行)付款给卖方。的信信贷当卖方发出货物和买方收到货物之间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时,就可以使用。卖方已将货物发出,履行了合同中应尽的义务,并要求付款。买方没有收到货物,又不能检验货物,就不愿意付款。为了克服这一困难,买方和卖方安排在涉及的两个国家分别运作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买方指示其银行在卖方履行合同的部分时(通常是在卖方发运了正确数量的合格货物后)出具信用证,授权付款给卖方。买方(或开证行)确定这是否通过获得卖方所在国银行的合作来完成。该银行(“相应的”银行)在检查了所有相关的所有权文件和提单以确保卖方履约后,向卖方付款,通常采用信用证的方式汇票或其他信用工具。然后将所有权文件、提单等寄给买方。买方然后偿还他的银行,银行反过来偿还相应的银行向卖方付款。

在国际贸易的任何一个部门中,法律统一的努力都没有信用证方面的努力那么成功。1933年,国际商会商务在巴黎出版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51年、1962年和1983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它已被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银行和银行协会所采用。

贷款

借贷是仅次于销售的最常见的商业交易类型之一。没有信贷,任何发达经济体都无法生存融资工业投资、商业交易或私人收购。贷方把钱给借方,借方有义务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因此,利息是使用贷方资金的价格。然而,支付这样的代价并不总是被认为是允许的。几个世纪以来中世纪的基督教会认为利息是没有真正工作的收入,因此是有罪的。宗教对利息的限制直到今天在伊斯兰国家仍然非常重要。在社会主义国家,除通过国有银行外,严禁发放有利息的贷款。

贷款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它可以包括在借款人承诺偿还的情况下立即提供资金,或者合同可以包含贷款人在未来某一日期提供资金的承诺。在后一种情况下,有时可能发生借款人必须起诉不愿履行贷款承诺的贷款人。就像类似的销售合同未交付的情况,英美法系(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拒绝就具体履行提起诉讼,只规定赔偿损失,而欧洲大陆的大多数法律制度都承认这种诉讼。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贷款协议的具体履行也同样适用于借款人,但在英美法系则不然。

感兴趣现在普遍承认贷款。在商人之间,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同意,也往往必须支付,因为没有商人被认为愿意在不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借钱。许多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了适用的利率。这个法定利率通常在4%到7%之间。现代立法有时规定了灵活的利率,例如高于(浮动的)官方利率2%折现率国家的。许多国家还限制了可能收取的最高利率,即使双方都同意更高的利率。最高数字通常在6%至12%之间,但在某些国家,这一数字高达30%或更高。这些“高利贷法规”很可能是规避贷方可能会要求相当多的佣金或“费用”。更灵活,但也不太确定的是,一般法律宣布某些“高利贷”交易无效。

如果借款人没有在约定的日期前偿还贷款,他必须偿还贷款人的损失。甚至不需要证明损失,贷款人至少有权获得违约利息(即利息)积累在还款到期日之后)。一些国家允许贷款方要求额外赔偿,而另一些国家则不允许。

一些国家,尤其是美国美国已经制定了针对消费者贷款的特别规定。这通常是对消费者在分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协议)中暴露的滥用行为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