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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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法国瑞士民法典,德国瑞士Zivilgesetzbuch由法学家编纂的私法主体尤金Huber19世纪末;它于1907年通过,1912年生效,经过修改后至今仍然有效瑞士.因为Huber的工作是在拿破仑法典(无论如何。)和德国民法典(无论如何。),他得以避免了早期编纂者所面临的许多困难。尽管受到这两种准则的影响,胡伯还是写了很多材料土著到瑞士。
代码以简要的介绍部分开始,阐述了其应用程序的细节。其次是四卷:第一卷涉及人身法,其中有一节是关于结社法的,形式类似于《德国民法典》;第二部分涉及家庭事务,特别是婚姻制度和监护问题;第三个是继承;最后是财产。1881年,另一部关于商业和个人义务的联邦法典开始生效,作为《民法典》的配套条款。
在19世纪,瑞士的25个州有各种各样的,经常相互冲突的习俗。甚至在各州内部,风俗习惯也常常不同。许多州很早就开始试验编纂.在法国各州,《拿破仑法典》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监护和婚姻制度等领域,当地习俗的主导地位几乎没有起到什么作用连续性从广东到广东。在德国地区,混乱甚至更大,尽管Zürich(1853 - 1855)的民法典为后来的一些法典提供了范本。
1848年宪法的一些条款阻止了国家编纂,这些条款将私法问题留给了各个州。这些困难是减轻1872年之后,联邦政府被授权处理某些民法问题,主要是涉及商业的问题。第一个结果是1881年的联邦义务法典,它规范了商业和交换法。然而,仍然没有凌驾于人之上的私法法典。继承法有很多种。在一些地区,一个人居住的地方优先级在一个人的出生地,但在其他地区的情况正好相反。
1896年,联合会获得了处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民法.Huber被任命起草初步草案,1901年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审议它。它的草案与胡贝尔的原文相比改动甚少,于1907年通过,并于1912年生效。该法典引入了土地登记制度,并在家庭和继承法的许多方面作出了改变。最重要的是,它为瑞士私法提供了急需的统一性。
瑞士民法典后来被土耳其复制,并影响了几个国家的法典,如秘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