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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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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这篇文章的总结。全文,请参阅约翰·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出生于1921年2月21日,巴尔的摩,马里兰州美国2002年死于11月24日,列克星敦,质量),美国政治哲学家。他教康奈尔大学(1962 - 79),后来在哈佛大学。他写道:主要在政治哲学和道德规范。他的正义理论(1971)被广泛认为是20世纪的政治哲学的主要工作。在工作和其他罗尔斯试图开发一个适合一个民主社会的正义概念。他认为,功利主义幸福最大化即可,不足保护自由与平等,自由和民主的核心价值观。后让-雅克·卢梭伊曼努尔康德,他呼吁社会契约的概念:他描述正义作为一个假设的协议的结果之间的免费代理地位平等权利的人。确保一个公平、公正的协议,罗尔斯位于方同样实行一个“无知的面纱”:政党不知道关于自己和他人的任何特定的事实(如他们的才华,社会阶级,财富,或宗教和其他值),甚至关于历史或社会的事实。从这个“初始状态”罗尔斯主张自由的人会同意一个自由平等的正义概念,或“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概念包含两个原则:(1)某些基本自由,思想自由和结社等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他们优先于其他社会价值,如经济效率和改善穷人的福利;(2)办公室和权威是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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